法律分析: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3、稅控裝置電子報稅材料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異地納稅憑證5、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稅項目或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單位稅額、應退項目及稅款、應減免項目及稅款、應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稅額、納稅期限、欠稅、滯納金等。7.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提交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法律文書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8.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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