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基層法院的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8條中級法院的管轄權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20條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21條壹般屬地管轄權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擴展數據: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壹)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規定的;
(二)認為審判人員在民事審判程序中有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有違法民事執行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鑒定書、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具證據清單。
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並明確告知應當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完成申請的,視為撤回監管申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監管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請監督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監督申請書副本。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明包括:
(壹)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
人民檢察院應當留存當事人提交的經核實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所有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監督,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條當事人申請監督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壹)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3)法院有管轄權;
(四)不具備本細則規定的不予受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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