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非認證跨月退貨如何處理:先開具紅字發票沖抵原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專用發票。\x0d\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經常出現銷售退回、發票退回等錯誤,需要開具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情況為補辦專用發票的政策規定:\x0d\ 1。收回原發票將直接作作廢處理,重新開具發票。\x0d\這種方法對出票人來說簡單、方便、快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售額退回、開票有誤等情況的,,且退回的發票和抵扣符合無效條件的,按無效處理;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但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有相對嚴格的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壹)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銷售方開具發票的當月;賣家沒有抄稅,沒有記賬;購買方認證失敗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壹致”、“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認證不壹致”。\x0d\ II。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後,憑買方開具的通知單重新開具發票。\x0d\由於作廢專用發票的條件比較嚴格,壹些納稅人往往發現發票開錯了,已經抄了稅。對於此類不能作廢需要重新開具的發票,賣方應先開具紅字發票沖抵原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專用發票。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因銷售退回不符合作廢條件、開票錯誤,或者因部分銷售退回發生銷售折扣的,購買方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條件是,申請表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或“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x0d\雖然已經開具的壹些專用發票沒有經過買方認證,但是買方也可以開具通知,賣方可以據此重新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 (壹)專用發票抵扣聯和發票均無法認證。(2)買方購買的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買方填寫申請表,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通知書。\x0d\ III。賣方將根據其申請的通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然後開具新的發票。\x0d\在不符合作廢條件且買方未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有誤的情況下,開票人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規定重新開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x0d\ (1)因開票錯誤導致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賣方必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並提供買方出具的書面聲明賣方應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和通知。\x0d\ (2)因開票錯誤等原因導致專用發票未送達買方的,賣方應在開具錯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在申請表上用藍色填寫具體原因及相應專用發票的信息,並提供賣方出具的說明具體原因、具體錯誤項目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x0d\ IV。如果發票丟失,請重新開具發票\x0d\ 1。壹般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增值稅發票丟失怎麽辦?丟失前已認證的,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買方可使用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證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x0d\ 2。之前沒有認證的增值稅發票丟失了怎麽辦?買方應出示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證明。認證壹致的,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將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遺失增值稅專用納稅申報表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x0d\ 3。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怎麽辦?如果丟失前已經認證,可以用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x0d\ 4。遺失前未認證的,可以將專用發票的發票掛靠主管機關認證,並留存專用發票的發票復印件備查。\x0d\ 5。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怎麽辦?可以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並留存壹份專用發票抵扣聯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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