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號2017):十、壹般納稅人2017年7月1日取得並在2065438年7月1日之後開具的增值稅。車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放?票證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用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審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年第617號)的規定,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進行認證。
擴展數據:
演繹條件
憑證條件
稅法規定的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貨物運輸業統壹發票(或部分實行“營改增”地區的運輸業增值稅發票)。
此外,根據財稅[2012]15號通知,自201112 1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和技術維護費(以下簡稱兩項費用)可在應納增值稅中全額抵扣。所以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稅發票和稅控軟件維護費也可以抵扣。
時間條件
壹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需要認證抵扣的發票,必須在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進口貨物:已取得海關完稅證明的壹般納稅人,應當自開具之日起90日內、第壹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取得2010 10 1之後開具的海關完稅憑證的壹般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審核比對,實行“先比對後抵扣”。已取得2009年6月5438+2月3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納稅人,仍按原規定執行。
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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