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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跨年抵扣賬務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跨年抵扣賬務處理

跨年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分錄處理

入賬的時候:

借: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跨年後認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科目用於核算企業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費等.

以下兩種情況的發票屬於跨年發票:

1、經濟業務發生在2020年,款項支付也在2020年度,但是發票是2021年才開出來的.

2、發票開具時間是上壹年度,卻因各種原因未能在上壹年做賬,報銷和做賬時間都是在次年的發票.

當月取得發票未入賬是否可以在當月認證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發票的開具日期在2月份及2月份之前的,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前提條件可以在2月份稅款所屬期申報納稅時進行抵扣.

綜上述所,就是我們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跨年抵扣賬務處理的介紹.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跨年的情況,我們還是比較常見的.雖然跨年,但是並不影響我們壹般納稅人去進行認證抵扣操作.如果涉及到的賬務處理不會的,就參考上文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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