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必須全部填寫完整準確。否則視為不合格,需要退回重開。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1.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若開具普通發票的,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可以不填寫,如果填寫就必須填寫準確。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將購買方的4項信息(“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全部填寫完整。
1.名稱: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2.納稅人識別號:社會統壹信用代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壹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3.註冊地址: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地址。
經營地與註冊地址不壹致時,填寫註冊地址。
4.電話:稅務登記的電話號碼。
5.開戶行及賬號:開戶許可證或者稅務局備案的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