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壹條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可以由購買方在發票系統申請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並暫按《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在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再進行賬務處理。
因此,由於企業已經按照錯誤的發票入賬,那麽需要先開具《信息表》交給開票方,開票方據此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企業可以按照紅字發票進行紅沖處理,然後再憑開票方開具的正確的藍字發票重新進行賬務處理。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壹)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壹並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