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
2、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3、6%,其他現代服務業;
4、0%:銷售特定0稅率的貨物或提供服務。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
1、發票只限於用票單位和個人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2、單位和個人只能使用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制或購買的發票,不得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的使用範圍;
3、發票只準在領購發票所在地填開,不準攜帶到外縣(市)使用;
4、凡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
5、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實現經營收入或發生納稅義務時填開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填開發票;
6、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填寫時必須保證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份壹次復寫,各聯內容完全壹致,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