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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賬戶開錯了怎麽辦

發票開錯了,怎麽辦?

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開具增值稅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增值稅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什麽是作廢條件?

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所稱作廢條件:

(壹)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發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廢條件,該怎麽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應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壹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溫馨提示

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開具紅字發票的處理情形:

1、由開票方發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申請,當月及上月發票選擇“開票有誤尚未交付”;隔月發票選擇“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

2、下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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