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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銷電話費應不應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很多公司都有員工福利,比如報銷車費或者補貼生活費。這些雖然不是直接工資的直接部分,但確實屬於員工個人收入,所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麽,報銷電話費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我給妳解釋壹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計征。按月繳納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當月,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情況調查計算,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因此,經過調查和計算,公務交通和通信費用必須在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壹定標準範圍內,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才能扣除。此外,超過這壹標準的公務支出,將並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通信費支付有兩種形式:報銷和現金補貼。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各地不盡相同,但都與生產經營有關。有真實、合法、有效的報銷憑證。關於河南省通信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我們還沒有找到具體明確的規定。為避免稅務風險,請進壹步咨詢主管稅務機關。以下政策供您參考:

1.《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單位為個人收取辦公通訊費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辦發〔2007〕18號)規定:

1.單位因個人需要承擔的辦公通訊費用全額或限額報銷的,暫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征收個人所得稅,並憑合法憑證,不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

2.單位以補貼或者其他形式為個人支付辦公通訊費用的,應當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皖地稅發〔2004〕347號)規定:

1,關於個人取得交通補貼所得稅問題。

職工個人按規定從單位取得的交通補貼,納入工資薪金應稅項目時,按每月100元的標準在稅前扣除;補貼收入不足100元的,按照實際取得的補貼收入進行稅前扣除。

2.對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的征稅問題。

職工個人按規定從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在對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按每月300元的標準在稅前扣除;補貼收入不足300元的,按照實際補貼收入給予稅前扣除。職工個人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任何通訊費用。

三。《山東省關於公務通信補貼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魯地水寒〔2005〕33號)的有關規定:

1.因公務通信制度改革發放給個人的公務通信補貼,在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征收個人所得稅。按月繳納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繳納的,分解到所屬月份,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行政單位按照各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統壹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個人的公務通訊補貼,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出部分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

3.企事業單位自行制定標準發放個人業務通訊補貼,其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員每月不超過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工資、薪金所得應於當月征收個人所得稅。

取得公務通訊補貼,同時報銷相同性質通訊費用的,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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