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部分進出口商品及其運輸工具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口或者在中國境內銷售或者使用。對此類商品及其運輸工具的檢驗稱為法定檢驗。(壹)進口商品的法定檢驗範圍
1.包含在& gt進口商品;
2.有關國際條約、協定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二)出口商品及其運載工具法定檢驗的範圍。
1.包含在& gt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
3.貿易出口動物產品的檢疫;
4.危險貨物出口& gt內部商品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5.運輸出口易腐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
6.有關國際條約、協定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二。法定檢查申請
根據& gt和它:& gt對外經濟貿易關系或外國商檢機構的規定,可以根據有關合同或自身需要,申請或委托商檢機構辦理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簽發鑒定證書。
商檢機構受理鑒定業務的範圍主要包括:
(壹)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標識和載貨計量;
(二)進出口商品的裝載監控和卸載監控;
(三)進出口商品積載、殘損、殘損、海損的鑒定;
(四)船舶、車輛、飛機、集裝箱及其他運輸工具裝載出口商品的適宜性評估;
(五)裝運進出口商品的船舶,艙口檢查,空距測量;
(6)集裝箱和集裝箱貨物的識別;
(七)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認定;
(八)提取和封存各種樣品;
(九)出具價值證書和其他鑒定證書;
(十)其他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壹.進口
(壹)法定檢驗範圍內的進口商品到貨後,收貨人必須在卸貨港或報關地的商檢機構進行註冊登記,商檢機構將在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註冊登記的印章,以便海關據此查驗放行。同時,收貨人還必須在規定的檢驗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
(二)對外經濟貿易合同或運輸合同規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貨物,到貨後應在合同約定的檢驗地點報商檢機構檢驗;合同中沒有約定檢驗地點的,應向卸貨港、到達地或商檢機構指定的地點的商檢機構報告。
(三)大宗商品、易腐商品和在卸貨過程中發現殘損、短少的商品,必須在卸貨港或到達地報請當地商檢機構檢驗。
(四)成套設備、需要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機電產品和在口岸開箱檢驗後難以收回的商品,可交由收貨人或使用人所在地商檢機構檢驗。
(五)對外經濟貿易合同未約定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進口商品由商檢機構檢驗的,收貨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檢驗,商檢機構應督促收貨人驗收並進行抽查。如需憑商檢機構的檢驗證書索賠,收貨人應及時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檢驗並出證。
(六)對關系國計民生、價值高、技術復雜的重要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收貨人應在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監裝,並保留到貨後的最終檢驗和索賠權利的條件。
二。出口
(壹)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發貨人在收到合同或信用證後,應備妥出口商品,並在商檢機構指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報商檢機構檢驗。如對外經濟貿易合同規定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由商檢機構檢驗,也應按上述要求辦理。
(2)發貨人在原產地檢驗後,需在口岸換貨的商品,應報口岸商檢機構檢驗換貨。
(三)屬於法定檢驗範圍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和出口商品包裝容器,包裝生產企業在將包裝容器交付有關商品生產企業使用前,應當向商檢機構申報性能檢驗;出口經營單位在裝貨出口前,應向商檢機構申報使用鑒定。
(四)承運人、包裝單位或代理人必須向商檢機構申請對運輸出口易腐食品和冷凍產品的船艙、集裝箱和其他運輸工具進行清潔、衛生、冷藏、氣密性和其他裝載試驗。
(五)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或者其運載工具逾期未出口的,發貨人或者承運人必須向商檢機構報驗。壹.進口
進口貨物報驗時,壹般應提供外貿合同、國外發票、提貨單、裝箱單、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也稱貨流單)等相關單證。
(壹)申請質量、規範和安全檢驗的,還應當提供國外檢驗證書、使用說明書以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根據樣本進行交易的,應當提交交易樣本。
(二)申請重量鑒定,應提交國外重量水分檢驗證書和重量清單。申請木材材積鑒定,應當提供國外木材材積明細表。
(3)申請殘損鑒定、積載鑒定、積載鑒定、海損鑒定,需提供海運大宗貨物港船交接時的各航次提單、理貨、殘損、溢漏清單、鐵路業務記錄、航空運輸事故記錄等。此外,船舶還應提供航海日誌、海事報告、艙單、積載圖、驗艙證書、驗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申請對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進行鑒定的,還應提供財產清單、各種價值的發票和憑證、財產的使用年限、財產的維護保養等相關資料。
(五)申請人在辦理國內委托檢驗時,除按要求填寫委托檢驗申請表外,還應提供檢驗樣品、檢驗標準和方法。國外客戶在辦理委托檢驗時,還應提供相關的函電和資料。
出口檢驗
出口商品報驗時,壹般應提供外貿合同(或銷售確認書及函電)和信用證原件的復印件或副本,必要時提供原件。合同有補充協議的,應當提供補充協議;合同或信用證有變更的,應提供合同或信用證的修改書或變更書。對於以記賬方式結算的長期貿易合同,外貿進出口公司每年將合同副本送商檢機構壹次。申請報驗時,申請表上可以只填寫合同號,不需要每批都附上合同復印件。凡屬危險性或法定檢驗範圍內的商品,在申請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安全衛生檢驗時,必須提交商檢機構出具的出口商品包裝性能檢驗證書,商檢機構據此受理上述檢驗手續。進口商品分為法定檢驗商品和非法定檢驗商品。法定檢驗進口商品是指列入《種類表》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商檢機構或國家商檢局和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的商品。其他進口商品為非法定檢驗商品。
這兩種貨物在處理檢驗程序上是不同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見貨後,必須在口岸或到達站向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的登記手續,然後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務、節儉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的檢驗手續。進口貨物非法定檢驗到貨後,收貨和使用部門應直接辦理進口通關手續。收貨後,可以根據合同自行進行檢驗。如發現問題,需憑商檢證書索賠時,應將進口商品交當地商檢機構檢驗。
(壹)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註冊
1.填寫《類別清單進口貨物註冊申請表》,並按以下要求逐項填寫;編號:商檢驗收檢驗的編號,由驗收人員填寫。申請人:填寫申請人全稱並蓋章。註冊日期:填寫申請註冊的日期。商品編號:填寫H.S .代碼8上的編號。數量(重量):按實際到貨數量(重量)填寫,並附上計量單位。進口日期:填寫進口貨物到貨通知中所列的進口日期。
合同號:買賣雙方簽訂的外貿合同的編號。合同金額:合同中所列貨物的總價值,並附有貨物名稱。貿易國(或地區):進口貨物出口國(或地區)的貿易方式:指“壹般貿易”、“三供壹補”、“邊境貿易”或“其他”方式之壹。收貨和使用單位:填寫收貨和使用單位的全稱。
2.需要提供的文件:壹般為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發票、提單/運單等。應提供。
3.商檢機構經審查登記後,應當在報關單上加蓋“受理登記”印章。海關憑商檢機構加蓋“受理註冊”印章的報關單驗放貨物。經驗收和使用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商檢機構申請進口商品檢驗。
(二)進口商品報驗
1.填寫進口商品檢驗申請表。按照下列要求填寫申請表上相應的欄目。如無說明,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或勾選編號。
報檢號:商檢機構受理報檢的編號,由報檢員填寫。
申請人蓋章:填寫申請人全稱並加蓋公章或驗訖專用章。
報檢日期:填寫報檢日期。
發貨人:合同中的賣方。
收貨人:合同中的買方。
名稱和規格:填寫合同和發票中所列的名稱和規格。如果名字太多,就填主名。
合同號: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號。
發票編號:附加的外國發票編號。
H.s碼:填寫《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所列商品的8位代碼。
報檢數量:填寫報檢數量,並註明計量單位名稱。
報檢重量:填寫報檢重量,並註明凈重/毛重和商品稱重單位名稱。
貨物總值:填寫合同或國外發票所列價值,並註明貨幣名稱。
運輸:填寫運輸工具和運輸方式(海運、空運、陸運等。).如果貨物是海運,通過轉運港運輸,應明確填寫船名、裝運港、轉運港、卸貨港和目的港。
進口日期:填寫進口貨物到貨通知中所列的進口日期。
卸貨日期:指卸貨完成的日期。
到貨日期:貨物交付給用戶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