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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區註冊公司】公司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4.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清算報告的確認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確認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確認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確認文件。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確認文件。

◆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在清算報告上已簽署備案、確認意見的,可不再提交此項材料。

◆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後辦理註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後辦理註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提交人民法院關於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

6.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後辦理註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

7.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如清算報告中已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設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

10.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註: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適用本規範。

2.因合並、分立而辦理公司註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4、5、6項材料,提交合並協議或分立決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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