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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靈活就業社保繳費時間

長春社保繳費時間是壹般是每月的10號,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社保繳納情況向社保部門提出社保繳納的申請,相關情況需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社保部門來進行審查後辦理。

壹、長春社保繳費時間是什麽時候?

長春社保繳費時間是壹般是每月的10號,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出當月數據後,由參保單位到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並核定當月的征收數據。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壹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於社保繳納的規定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企業在辦理登記註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壹百壹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對於長春社保繳納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咨詢社保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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