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前的廣場舞雖然同為壹個團隊,但基本都是在領隊的配合和大家的參與下完成的。即使看起來很別扭,相關動作極不規範,但這是大家的心血,也可能是在創作過程中考慮到了當地的特色和參與者的身體狀況,所以大家很容易接受。如果推廣統壹的廣場舞,不考慮這些創作者的感受,不給他們壹定的時間去接受,那麽由此帶來的負面效應可能遠比不規範的廣場舞動作本身帶來的危害更大。
其次,推廣統壹廣場舞要體現在尊重人的自由選擇上。雖然廣場舞動作的統壹編排符合科學的健身理念,但我們也要看到,很多人跳廣場舞並不是為了“健身”。他們經常利用這個平臺走出家門,在廣場上舒展疲憊的筋骨。如果我們不得不為他們制定壹系列規則,這不僅違背了他們跳舞的初衷,也傷害了他們想要放松的舞蹈體驗。對此,有關部門在推動統壹廣場舞動作的同時,應給予這些人充分的選擇空間,既尊重他們繼續跳原有動作的權利,又保護他們跳規範動作的個人自由。否則,伸出的行政之手,只會在“統壹”範式下,在對方面前制造更多障礙。
再次,廣場舞的生命力在於它可以在不同的時間隨意填充內容。雖然全國的廣場舞動作都是在科學論證的前提下編排的,但是如果單個動作跳得太久,肯定會導致人們的審美疲勞,引起人們的反對。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還是要請我們的推廣部門在推廣過程中向公眾征求意見,並在這些意見的基礎上,及時修正和更新相應的動作,否則缺乏生命力的規範動作就很難在民間生根發芽。
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有關部門能夠在廣場舞權力規制的視角之外,對原有的廣場舞動作給予自由的權利選擇和更大的參與寬容,那麽這種互動性質下的強力引導,或許能為廣場舞的有序發展帶來明媚的春天。否則,武斷的實施,恐怕會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