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南--南園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報長春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按園區規劃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統籌安排土地使用和審批新技術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
三、負責南--南園區內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復查工作;
四、籌集新技術發展基金;
五、長春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職權。第四條 在南--南園區內興辦新技術企業,須向南--南園區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生產經營範圍、驗資證明、機構編制、發展規劃等資料,經審核批準後,發給認定證書;工商行政管理及其它有關部門對持有認定證書的,按規定優先辦理手續。第五條 新技術企業在南--南園區內享受優惠政策。按自籌資金、自由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組建。第六條 新技術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主要從事下列科技領域的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活動:
1、電子信息技術及其產品(包括光電子學、微電子學和各類信息處理軟件);
2、光、機、電壹體化技術及其產品;
3、生物工程技術及其產品;
4、新材料技術及其產品;
5、新能源技術及其產品;
6、新藥物、精細化工技術及其產品;
7、其它能帶來高經濟效益的新技術及其產品。
二、擁有自有資金二萬元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具備相適應的的儀器、設備和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
三、新技術企業的負責人必須是科技人員,並不得在其它企事業單位兼任負責人。
四、新技術企業中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得低於在冊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得低於在冊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第七條 下列企業優先辦理認定手續:
壹、南--南園區內已建立的科技企業;
二、在南--南園區內的科技人員、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領辦、創辦、合辦的科技企業;
三、外向型的或外商投資的科技企業。第八條 在南--南園區內,已核減全部事業費實現經費自給的科研單位,在保證繼續承擔和完成國家下達的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具備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可以整編制地轉為新技術企業。第九條 新技術企業必須不斷推出新技術、新產品。其技術性收入從開辦的第三年起,不得低於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原有企業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其技術性收入第壹年不得低於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年不得於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其留利用於科學研究的經費不得低於總銷售額的百分之三。第十條 新技術企業成批量生產的新產品(其作為新產品的期限為三年)產值須占該企業工業產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第十壹條 在南--南園區內不得從事汙染環境又無切實治理措施或屬於國家禁止和限制生產的產品的開發。第十二條 新技術企業每年初應向南--南園區辦公室上報年度計劃,並按季上報執行情況。第十三條 新技術企業出現合並、分立、轉戶、遷移、擴大經營範圍、歇業、停業等情況時,須報南--南園區辦公室批準,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十四條 新技術企業從事整進整出的商品批發、零售業務以及非技術性服務的,不享受南--南園區給予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所得收入應單獨記帳。第十五條 南--南園區辦公室對新技術企業每年按該企業上年度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情況,依據規定的認定條件進行復查,對不符合規定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享受的新技術企業的待遇。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指的新技術企業技術性收入是指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所得收入以及中間試驗產品及新產品銷售後除成本外的增值部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