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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股權轉讓稅費怎麽算

壹、稅務處理 1、關於認繳制下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尚未到期轉讓股權的 個人所得稅 處理,就更沒有文件規定了。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文件之前,這些轉讓的股權總要申報繳稅,只能參照其他的文件或者從其他文件中提煉精髓並結合個人所得稅的立法精神進行了。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第七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第八條規定: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 違約金 、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五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壹)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3、從稅總的67號公告中可以看出,股權轉讓收入包括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可以減除的股權原值則執行實際支付原則和避免重復征稅原則。股權轉讓是權利義務關系的全部轉移,未履行完出資義務的股權轉讓,如果後續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擔,轉讓價格不包括未繳足的出資額,轉讓收入必然低,未實際繳納的出資額也不應扣除;如果後續的出資由轉讓方承擔,轉讓方需要在轉讓前繳足認繳資本,轉讓價格包括了其全部的出資額,允許扣除的股權原值也應包括其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4、企業遇到這類問題時,應依照上述文件精神與工商和稅務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協商,盡可能地進行工商和稅務的正確處理,同時也建議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就越來越普遍的認繳制下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權轉讓行為,盡快出臺明確的法律 法規 規定,規範其中的工商和稅務處理。 綜上所述, 認繳股權轉讓稅費 壹般是在扣除必要的購置成本後,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我們在繳納稅費時只需按照自身情況進行計算即可。要註意的是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計算情況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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