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被省外院校錄取的大學生擬遷移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憑《新生錄取通知書》為其辦理遷出登記,簽發《戶口遷移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戶口在原籍需要辦理戶口遷移的,無需落戶地公安機關開具《準遷證》,公安派出所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報到證》)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以下簡稱《畢業證》)即可為其辦理遷出登記,簽發《戶口遷移證》。
第三條 對畢業離校時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其戶口可在原就讀高等學校的集體戶口中保留兩年,超過兩年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委托學校通知本人將戶口遷回原籍。
遷入登記 第壹條 投靠親屬落戶的,憑下列手續到被投靠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簽發《準遷證》: (壹)夫妻投靠戶口遷入的,憑結婚證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二)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為法定結婚年齡以下沒有穩定工作、沒有獨立生存能力的,憑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單位、社區(村委會)出具的家庭關系證明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須具備獨立生活能力、有固定住所及贍養老人能力,憑檔案中記載或《出生醫學證明》中能確認家庭成員關系的相關材料或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單位、社區(村委會)出具的家庭關系證明辦理申請落戶手續;
(四)孤寡老人、父母雙亡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無勞動能力的人投靠親屬的,憑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到近親屬或***同居住的贍養人、撫養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條 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戶口遷入的,由房屋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憑《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發票、契稅完稅證明辦理準遷手續。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壹處的,在辦理整戶遷移時,需提供結婚證。貸款購房無法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經核實可根據商品房銷售合同和銀行貸款證明申請辦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權證、軍產房屋使用證、已實際履行的購買房屋合同、回遷房屋分配證的,憑相關繳費6個月以上的票據(水、電、煤氣、供暖、有線電視、固定電話等三種以上)辦理準遷手續。
租住房屋符合當地落戶條件的,憑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落戶。
第三條 大、中專畢業生戶口遷入,由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
(壹)已落實就業單位的,憑《畢業證》、《報到證》辦理落戶手續;
(二)畢業時未落實工作單位、將戶口遷回原籍的,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憑《畢業證》辦理落戶手續;對回原籍落戶、但因父母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在原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落戶的,畢業生戶籍地公安派出所依據人口信息系統登記的父母戶籍地實際地址,更改《戶口遷移證》上的“遷往地址”。
(三)往屆畢業生申請落戶的,憑《畢業證》、“三險證明”(6個月以上的“三險”繳費證明)到就業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第四條 幹部、職工調動戶口遷入,憑省、市(州)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令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第五條 錄(聘)用公務員戶口遷入,憑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機關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或《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第六條 引進人才戶口遷入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
(壹)異地引進的人才,人事代理單位(指與市、縣人才服務中心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的單位)接收的各類人才,憑相關證書、單位證明辦理準遷手續;
(二)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申請落戶的,憑職稱證明辦理準遷手續。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年納稅壹萬元以上,私營企業者年納稅兩萬元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可憑營業執照、稅務收據原件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本人、配偶及子女(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無穩定工作、無獨立生存能力)的落戶手續。
第八條 市外遷入人員,由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憑《準遷證》、《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辦理遷入手續。
第九條 在為投靠、購房、工作調動、公務員錄取人員辦理準遷手續時,跨省遷移的,需提交居民戶口簿。
第十條 遷移證件超過30日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應由原簽發機關收回超過有效期限的《戶口遷移證》,換發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因人口統計等特殊原因致遷移證件過期的,如遷移證有效期未超過30日的,可持原遷移證落戶;遷移證有效期超過30日的,需更換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後再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壹條 遷往省外戶口遷移證件遺失的,原簽發地公安派出所需出具未落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