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在檢查該酒店賬目時,對其向A公司收取180萬元大額住宿費收入的納稅處理產生疑問。對此,該酒店財務人員解釋道,A公司包租了該酒店15個房間作為辦公場所,雙方簽訂了5年協議,這180萬元是過去2年的租金收入
。由於該酒店的經營範圍是餐飲、住宿服務,便把這筆租金收入並入宿費收入,按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的旅店業子稅目繳納了營業稅
,同時開具了旅店業發票。
稅務師認為,《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規定,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凱祥大酒店是在約定的時間內將15個房間轉讓他人使用,這筆180萬元的收入按服務業中的旅店業子稅目繳納營業稅是錯誤的,而應按服務業中的租賃業子稅目繳納營業稅。
稅務師對這筆收入又作了進壹步的分析。由於凱祥大酒店將15個房間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屬於出租業務,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為此,凱祥大酒店應補繳房產稅21.6萬元(180?12%)。不僅如此,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壹貼花,凱祥大酒店還應按照與協議上的金額補繳印花稅。最後,
稅務師提醒該酒店財務人員,納稅人發生的經營行為,其涉稅性質要從該經營行為的本身屬性來分析,不能只單純地考慮自身的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