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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居住天津沒交社保可以申請汽車搖號嗎

不可以。必須按照條件繳納足夠年限的社保才行。根據《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中第12條,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規定執行中的規定:“持有效本市居住證,在本市近24個月以上連續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下為《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擬定的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擬定的《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現轉發給妳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

市交通運輸委 市公安局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氣環境質量,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需登記的小客車實行總量調控和指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客車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包括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

更新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按規定申領的指標。

其他指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直接申領的指標。

第四條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壹律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更新小客車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更新指標。社會團體、企業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新增、更新小客車應當申請小客車指標。

第五條 增量指標的配置周期、額度及方式:

(壹)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壹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配置額度為10萬個,按月度分配,並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標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個配置周期內,以搖號方式配置的節能車增量指標為1萬個,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5萬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單位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12%,個人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88%。

(三)增量指標的配置額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公安、環保等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制訂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的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管理工作。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設在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與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標配置、公布指標配置結果及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國稅、地稅、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環保、商務、市場監管、編制等相關政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管理部門履職行為的監督檢查和問責。

第二章 指標申請及資格審核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小客車指標應當在指定網站提出申請。需要現場確認或者提供書面資料的,以及不具備上網條件或者上網能力的,申請人應當通過電話預約到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指標管理機構因故對申請方式進行調整,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到服務窗口進行變更。

第九條 申請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選擇指標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

(二)審核通過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參加增量指標搖號或者競價。

個人只能獲取壹個申請編碼,單位獲取的申請編碼數量,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確定。壹個申請編碼只能選擇壹種指標配置方式。

單位和個人申請退出增量指標配置的,應當在增量指標配置當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變申請類型或者配置方式的,應當退出原申請後重新提出申請。

每月9日之後提出的申請,納入次月指標配置。

第十條 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單位(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壹)企業具有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書和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上壹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計5萬元以上;

(二)新註冊的企業具有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書和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註冊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計5萬元以上;

(三)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上壹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1億元以上,並納入統計;

(四)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已在本市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企業,當年新開工1億元以上投資項目已完成投資合同簽訂、項目手續完備,並納入統計;

(五)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十壹條 單位在壹個配置周期內申請增量指標可以獲取的申請編碼總數應當按照以下規則之壹確定:

(壹)企業上壹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計5萬元以上的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

(二)新註冊的企業在註冊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計5萬元以上的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上壹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累計完成投資額每增加1億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累計不超過4個申請編碼;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企業,當年新開工投資項目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取2個申請編碼;

(五)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

第(壹)項、第(二)項對應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8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累計達到12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

單位取得指標後,相應核減該配置周期內的申請編碼數量。

第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規定執行:

(壹)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駐津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3.持有效身份證明並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證,在本市近24個月以上連續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二)已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小客車在本市均登記為強制註銷。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車指標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

第十三條 指標管理機構歸集指標申請,並於每月8日24時之前將已取得申請編碼但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至市發展改革、公安、國稅、地稅、人力社保、市場監管、編制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四條 市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本市戶籍信息、非本市戶籍人員居住證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和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市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社會保險參保信息;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核企業註冊登記信息及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投資額信息;市編辦負責審核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信息。

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信息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指標管理機構對通過審核的申請人信息,確認其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未通過審核的,說明原因。

需要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第十五條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歸集審核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於每月23日在指定網站向申請人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流程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無異議。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增量指標申請,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納入下壹次配置;經復核異議成立的更新指標、其他指標申請,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復核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單位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保留至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滿後失效。

個人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保留3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滿後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保留期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到服務窗口申請延期,並自資格再次審核通過之日起延長有效期3個月。未及時申請延期的,上述編碼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標管理

第十七條 節能車增量指標采取搖號方式配置,普通車增量指標采取搖號和競價方式配置。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分別搖號。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和競價結束後及時公布搖號和競價結果,並向取得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單位增量指標和個人增量指標分別搖號,每月壹次。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當月增量指標的計劃配置數量,並於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搖號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搖號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查詢搖號結果。

第二十條 競價所得收入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公***交通事業支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壹條 單位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參加競價。

第二十二條 指標管理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競價機構承擔競價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 競價機構應當在每月18日之前發布增量指標競價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投放指標數量、競價時間、報價和繳款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申請參加競價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與競價,並在提出申請後,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以每個申請編碼2000元的標準繳付競價保證金。

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不設最高限價。

第二十五條 競價機構每月25日組織增量指標競價,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

單位和個人分別競價。

第二十六條 競價采取網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原則。當次增量指標投放數量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報價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成交。競買人報價金額和時間以競價系統記錄為準。

競價公告規定的競價時間截止後,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成交原則計算出競價成交結果,及時向買受人公布競價成交結果。

競價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競價成交後應當在競價公告規定時間內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

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競買人全額退回競價保證金本息。

買受人未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的,競價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公***交通事業支出。

第二十八條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競價成交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競價配置結果,並在買受人繳清競價成交相關款項後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 當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原配置方式納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標管理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更新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單位需要更新小客車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

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小客車的,只有壹輛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車須通過競價方式取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壹條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登記管理系統中有強制註銷記錄的小客車,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三十二條 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申請取得更新指標的個人,在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前向指標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申領資格手續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信息,個人車輛更新周期以及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實時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提出其他指標申請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齊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發放其他指標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我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返津自帶小客車進口的,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憑證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六條 單位需要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公***事業專用車輛登記的,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七條 單位需要辦理營運小客車登記的,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每年新增指標額度由行業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辦理新能源車車輛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九條 個人因離婚、繼承需進行轉移登記的小客車,憑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書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但不產生更新指標。

夫妻壹方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變更至名下無車的壹方,憑結婚證書等有效證件可以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無需申請小客車指標。

第四十條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因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或者改制、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憑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因前兩款規定情形將車輛辦理轉移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四十壹條 單位和個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客車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可在此後6個月內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指標申請。

(壹)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指標時須承諾:追回被盜搶車輛後,可選擇放棄已經取得的指標,或者在使用指標新購置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壹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並承擔全部費用。

(二)單位或者個人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被盜搶車輛登記業務後,攜帶有關材料,到服務窗口提出申請並簽署承諾書,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標。

(三)根據上述規定辦理車輛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四十二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二手小客車完成機動車轉移登記可使用周轉指標。周轉指標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指標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條 取得小客車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指標證明文件,或者通過電話預約到服務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購買車輛之日起60日內,憑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繳納小客車車輛購置稅,持購置稅完稅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單位和個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以下車輛登記業務,應當提交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

(壹)轉移登記;

(二)***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

(三)遷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四)遷出本市後的回遷登記,回遷後即改遷的情形除外;

(五)營運小客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公***事業專用車輛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

第四十五條 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且不得轉讓。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視為放棄指標。

第四十六條 節能車指標只能用於節能車登記。

更新指標只能用於與原車輛使用性質相同的車輛登記。

其他指標只能用於與申請條件壹致的車輛登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文件職責的相關部門以及競價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的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並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辦理相關手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要求履行審核、查驗職責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指標配置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認真履行檢查職責。

第四十九條 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偽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以及轉讓指標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3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指標申請。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指標,並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執行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人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者由外地轉入本市時,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十壹條 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本市號牌小客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競買人須符合小客車指標申請條件,競拍成功後,買受人持人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分別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原車輛所有人不能因此獲得更新指標。

第五十二條 2013年12月16日零時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車,已經本市原工商部門辦理存量二手小客車登記確認證明的,可以直接辦理壹次轉移登記,且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五十三條 全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車輛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小客車,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14)分類標準,懸掛小型機動車號牌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節能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或經認證檢測機構認定的,節油率超過20%的混合動力小客車。

(三)新能源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或者燃料電池小客車。

(四)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租賃”、“教練”等的小客車。

(五)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分別是指符合《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的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中,使用性質為“消防”、“救護”、“工程救險”的小客車。

(六)公***事業專用車輛,是指用於公***事業並符合《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的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中“專用客車”分類的小客車。

(七)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小客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證。

(八)身份證明,是指《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所列的身份證明。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增量指標時,港澳地區居民應當持有有效的身份證明;華僑應當持有有效的中國護照;臺灣地區居民應當連續兩年持有本市簽發的居留簽註;外國人應當連續兩年持有本市簽發的居留許可;華僑、港澳地區居民及外籍華人不應保有中國戶籍。

(九)稅款總額,是指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合計稅款總額,不含滯納金、罰款和退稅。具體納稅數額以稅務部門確認的為準。

(十)服務窗口,是指指標管理機構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

(十壹)本辦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後”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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