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的長期預收賬款符合下列稅法規定的條件,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作為損失收取,計入營業外支出,銷售中損失的款項也可以作為債權轉入其他應收款。相關政策法規如下: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債權以外的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對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壞賬損失扣除:
(壹)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超過三年未清償,並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不能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者法院批準破產重組方案後,無法收回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壞賬損失的,企業還應準備以下相關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1)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根據下列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壹)有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有人民法院破產清算公告;
(三)訴訟案件,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法院最終(中)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債務人停業的,應當有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債務人的人身死亡或者失蹤證明;
(6)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入納稅情況說明;
(七)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收回的,應當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和放棄債權聲明。
預付款項長期損失的會計處理?
借方:原材料
信用:預付款
未收到原材料,且有充分證據表明無法收回預付款的,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方:其他應收款
貸項:預付賬戶
那麽,“其他應收款”就作為壞賬處理。在年末申報企業所得稅前,這筆壞賬損失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否則不予稅前扣除。
長期預付款項的會計處理方法是什麽?有相關政策規定,經稅務機關批準,長期預付款項可作為損失列支,計入營業外支出;如果銷售虧損,也可以作為債權轉讓給其他應收款,但必須符合稅法的規定。具體的會計分錄也在上面小編整理過。讓我們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