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攜帶相關材料前往建設銀行ETC網點(建設銀行長沙八方支行:嶽麓區嶽麓大道218號長沙警備區綜合樓壹樓、建設銀行長沙望城支行:望城縣高塘嶺鎮郭亮中路302號等)辦理即可。
法律依據:《中國建設銀行法律性文件審查制度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適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要求,防範建設銀行資產風險,保證各類法律性文件的合法、合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銀行法律性文件審查制度系指法律性文件在建設銀行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前,需經各級行法規部門(或專門人員)對其進行法律性審查,並簽署意見,不經此程序,不得對外簽(出)具法律性文件。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設銀行各級行與國內外金融機構、經濟組織、個人簽(出)具以及對下審批的法律性文件,主要包括:(壹)各類經濟合同及從合同;
(二)各類委托代理協議、銀行承兌協議、聯營協議、合作協議、轉讓協議等;(三)各類保函;(四)對外出具的企業資金(信)證明;(五)其他對外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四條 建設銀行法律性文件審查工作由各級行法規部門歸口管理。
第五條 審查範圍:(壹)總行法規部門負責審查總行各部門、直屬機構對外簽(出)具的非總行標準格式的各類經濟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二)省級及以下分(支)行法規部門負責審查:1.本行及其直屬機構對外簽(出)具的各類經濟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未做補充修改的總行標準格式合同除外);2.所轄分(支)行按照有關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需報本行審批的法律性文件。(三)涉外法律性文件統壹由法規部門負責審查,或由法規部門聘請律師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