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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人才引進政策

長沙人才引進政策:

1,農民工落戶。在長沙市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且在我市連續繳納12個月個人所得稅或城鎮社會保險的,可將戶口遷入所居住的市區。與他們同住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搬來與他們同住。

2.買房定居。在我市,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方式取得住宅、商住兩用房或辦公樓合法所有權的,可實行“壹房壹戶”,將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城區。對住宅、商業、商住兩用房或辦公樓進行產權分析,房地產權屬證書中的所有產權均已約定並公證確定壹個動遷人。與移民壹起生活和居住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搬來和他們壹起住。

3.人才引進。按照國家和湖南省關於人才認定的有關規定,經市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人才,可憑市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相關證明,將其戶口遷入我市市區。和他們住在壹起的配偶和孩子的父母可以和他們壹起住。

4、專業技術資格落戶。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中高級職業(行政)資格的人員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可申請將配偶、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城鎮。

5.投資興辦企業落戶。在我市投資辦企業、創業的法定代表人、合夥人、投資人、股東和個體工商戶,納稅或已安置就業,在我市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或城鎮社會保險12個月,可將戶口遷入我市市區。和他們住在壹起的配偶和孩子的父母可以和他們壹起住。

6.幹部職工調動和聘用。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垂直管理部門批準調入的幹部職工,可以申請將本人戶口隨配偶、子女、父母遷入工作單位所在地城鎮。

7.大學生。被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錄取的新生,可在入學時將戶口遷入該校就讀學生的集體戶口。

8.學生轉(升)學落戶。高職院校學生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新轉入學校所在地,落戶在該校學生集體戶口。

符合人才引進政策的人才如下:

1,有教養的人才。包括全日制大專畢業生,本科生壹般不超過40歲;碩士研究生壹般不超過45周歲;具有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年齡不限;

2.合格的人才。包括取得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資格的人員;具有國內外精算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律師等專業資格;

3.技能型人才。包括已在本市用人單位就業,高職高專畢業並工作1年,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並工作3年,具有高級職業資格且年齡不超過35周歲的人員;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年齡不超過40周歲;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年齡不超過50歲;

4.創業人才。來天津創辦符合天津產業政策導向的商業企業家。企業穩定經營1年以上,企業家繳納個人所得稅1萬元以上。創業團隊核心人才不受年齡限制;

5.急需人才。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新壹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數字創意、航空航天、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龍頭企業急需的人才由企業確定。各區人才辦負責組織本區龍頭企業資格認定並公布龍頭企業名單。

法律依據:

湖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十二條《辦法》所稱“城鎮人口”是指城鎮常住人口。市區是指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居民委員會管轄的區域和與實際建設相聯系的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鎮街道,戶口在本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員;居住在鄉鎮街道且離開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員;戶口在本鄉鎮街道,外出未滿半年或在國外工作、學習的人員。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公民在市區範圍內實際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者在當地房管部門進行租賃登記的房屋。《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應當是下列情形之壹:

(壹)房屋的合法權屬、房產證或相關抵押材料;

(二)承租公有住房的,辦理相關租賃證件;

(三)已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

第十四條《辦法》所稱合法穩定就業,是指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就業,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聘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執照。《辦法》所稱“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法人執照。

第十五條《辦法》第三十五條所稱的“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學生戶口遷移證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畢業生、輟學者將學校戶口或就業指導中心戶口交回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其父母現戶籍所在地,辦理畢業證書或輟學證明;

(二)畢業生遷居工作地(含創業地),辦理畢業證書和就業報到證,或畢業證書和第十四條所列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文件;

(三)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為教育部門提供轉學(升學)證明材料。

《長沙打造全國吸引聚集人才平臺的若幹政策(試行)》

第十二條年齡在45周歲(含)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博士、碩士不限年齡)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可憑畢業證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直接落戶。

第十三條對畢業後兩年內落戶並長期工作的35周歲(含)以下的博士、碩士、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外),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654.38+0.2萬元的租房和生活補貼。對定居並長期工作的境外高校博士畢業生,租房生活補貼提高到65438+萬元。市屬高校、市、區縣(市)新引進的博士為公立醫院和中小學,給予同等租房和生活補貼。

第十四條對新參加工作長期未滿35周歲(含)的博士、碩士畢業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外),首次長期購房分別給予65438+萬元和3萬元住房補貼(境外高校博士畢業生年齡不限)。對市屬高校、市、區縣(市)、公立醫院和中小學新引進的博士,首次給予同等購房補貼。已落戶並長期工作的博士,購買首套家庭商品房不受社保繳納時間限制。

第十五條對新建企業博士後研究中心、博士後創新創業實踐基地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654.38+萬元的生活補貼,離站後長期停留的,給予654.38+萬元的安家補貼。

第十六條實施青年人才“小荷才露尖尖角”計劃,每年評選不超過100個青年創業項目和不超過20個青年創新項目,最高資助20萬元。

第十七條鼓勵畢業生長期留在高校就業,根據本地生源錄取率、錄取人數和畢業生留校增長率,最高獎勵為每年654.38+0萬元。

第十八條對新引進或新培養的國家重點人才計劃青年、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青年長江學者、萬人計劃拔尖青年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對組織長期實習培訓的國內外大中專院校本科生,給予每人每月65438元+0,000元最長3個月的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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