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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銷售的會計處理

特點和原因

特性

與普通信用銷售相比,分期付款銷售有以下特點:

(1)壹般情況下,商品所有權的轉移是以應收賬款全部收回為條件的,在此之前商品的所有權不會轉移。

(2)買賣成立時,買受人需要先支付壹定的定金,然後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貨款。

(3)買賣雙方通常需要訂立合同,常見的合同是擔保合同。

收養原因

銷售方式之所以采用分期銷售,壹個重要原因是銷售者可以通過這種銷售方式將潛在消費者變成現實消費者,從而為企業的產品打開銷路。此外,分期付款銷售的售價通常高於現金銷售或普通賒銷,這也是壹個原因,盡管分期付款銷售因收款期長造成的損失通常大於普通賒銷。

會計處理

由於分期付款銷售的應收賬款回收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分期付款銷售的會計處理與普通賒銷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現在如何確認各期營業收入,並據此確定分期銷售毛利。

從理論上講,企業在確認這種銷售方式時應充分考慮傾向的時間價值,用計算出的利率對總價進行貼現,貼現後的價值在銷售日確認為收入。至於貼現率的選擇,可以是類似信用等級的改革公司改革的類似證券的現行利率,也可以是用於將證券的名義金額貼現為商品或服務的貼現售價的利率。但在現實中,現值的確定是復雜的,包括許多不確定因素,如折現率、未來現金流和風險因素等。這說明目前廣泛使用現值計算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企業可以根據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銷售收入。

例如,某企業於1996年6月65438+7月1日分期銷售壹種日用商品。價格1000000元,增值稅稅率17%,實際成本600000元。合同款五年收回,年付款日為當年7月1。

企業應作如下分錄:

第壹,當貨物發出時

借:分期發貨60萬。

信用:庫存60萬件商品

分期付款銷售

二、每年7月1。

借方: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234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0。

第三,同時結轉商品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120000。

貸款:分期發貨120000。

4 .銷售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分期付款銷售收入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4-收入財政部2006年發布的規定,分期付款銷售符合實質性融資性質的,可以在銷售成立時壹次性確認銷售收入,以公允價值(分期付款總額的現值或者壹次性支付貨款時的銷售價格)確認收入金額。

【例】假設甲公司於2007年6月5438+10月1日銷售壹批貨物給乙公司。如果B公司壹次性付款,則需支付貨物價款8萬元(不含增值稅)。因B公司暫時出現資金困難,雙方約定分三年等額支付,每年年底支付3萬元,共計9萬元(不含稅)。在不考慮增值稅的情況下,根據新準則確認的收入的會計處理如下:

第壹年

借:長期應收款90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8萬元。

未實現融資收益10000

學期結束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4880①

貸款:財務費用4880

第二年

借方:未實現融資收益3348

貸:財務費用3348

第三年

借方:未實現融資收益1772

貸款:財務費用1772

註①:內插法計算的實際利率約為6.1%,以此實際利率計算的每期待確認利息收入分別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計10000元。計算過程見表1:

單位:元

未收本金a的利息收入

B=6.1%A本金現金。

C=D-B現金總額。

D

銷售日80 000 0 0

2007年底,80 000 4880 25 120 30 000

2008年底54 880 3348 26 652 30 000

2009年底,28 228 1772 28 228 30 000

總金額為10 000 80 000 90 000。

分期付款銷售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分期銷售增值稅的處理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在銷售時壹次性繳納增值稅,另壹種是按照征收期分期繳納增值稅。因為銷售收入在會計上是按銷售時的公允價值確認的,分期繳納的只是利息收入應繳納的增值稅。還是用上面的例子,分期付款銷售及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待確認主營業務收入= 8萬元。

銷售收入應納增值稅=80000×17%=13600(元)

不含稅利息收入(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00÷1.17 = 8547(元)

利息收入應納增值稅=8547×17%=1453(元)

應交增值稅總額= 13600+1453 = 15053(元)

長期應收款= 80000+8547+15053 = 103600(元)

內插法計算的實際利率為5.25%,實際確認的各期利息收入如表2所示:

單位:元

未收本金A的利息收入(含稅)

B=5.25%A利息收入(不含稅)

c =(b/1.17)×17%本金現金。

D=E-B現金總額(含稅)

E

銷售日93 600 0 0

2007年底,63981 4914 4200 29 619 34 533

2008年底,32 807 3359 28 765 438+0 365 438+0 174 34 533

2009年底,0 1727 1476 32 807 34 534

總金額-10 000 8547 93600 103 600

(1)壹次性繳納增值稅銷售額的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6月1日建立銷售時,會計分錄為:

借方:長期應收款1036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8萬元。

未實現融資收益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053

(2)2007年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4200

貸:長期應收款34533

財務費用4200

(3)2008年2月31日的會計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2871

貸:長期應收款34533

財務費用2871

(4)2009年2月31日的會計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1476

貸:長期應收款34534

財務費用1476

(2)分期繳納增值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6月1日建立銷售時,會計分錄為:

借方:長期應收款1036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8萬元。

未實現融資收益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

(2)2007年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應納增值稅=(4914÷1.17)×17% = 714(元)

借方:銀行存款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4914

貸:長期應收款34533

財務費用4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14

(3)2008年2月31日的會計分錄為:

計算應納增值稅=(3359÷1.17)×17% = 488(元)

借方:銀行存款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3359

貸:長期應收款34533

財務費用287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488

(4)2009年2月31日的會計分錄為:

計算應納增值稅=(1727÷1.17)×17% = 251(元)

借方:銀行存款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1727

貸:長期應收款34534

財務費用147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1

從上述會計處理可以看出,利息收入應繳納的增值稅,無論是壹次確認還是分期確認,都不會影響已繳納的增值稅總額,也不會影響各期實際確認的利息收入。但從會計處理和會計實務的角度來看,分期確認增值稅更為合理。從會計角度來看,主營業務收入在銷售時按公允價值確認,而融資收入在收款期內分期確認。因此,應在銷售時計算主營業務收入,分期確認利息收入,這與會計收入的確認是壹致的。

從會計實務來看,稅務機關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系統會根據進項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自動計算增值稅金額。根據增值稅壹次性確認,增值稅發票上記錄的銷售額應為80000元,但稅額為15053元。顯然,這種增值稅發票是不能開具的。通過分期確認增值稅,第壹張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8萬元,稅金為13600元(80000×17%)。第二張增值稅發票的銷售額為4200元,稅額為714元(4200×17%);第三張增值稅發票的銷售額為2871元,稅額為488元(2871×17%);第四聯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1.476元,稅金為251元(1.476×17%)。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總銷售額88547元,總稅額15053元,價稅合計103600元。對於賣家來說,不僅少收了錢,還滿足了稅控系統的開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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