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2.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後多少天需要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個工作日內。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3.采購人可以與供應商協商變更采購合同的內容嗎?不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如何最大限度保證自己的施工單位中標?
某集團公司下屬施工企業,已取得建築工程總承包壹級資質。請問,在屬於法律規定的必須招標項目中,業主方如何設置招標條件,才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自己的施工單位中標?張誌軍:法律要求公開招標的目的,是為了充分競爭以提高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而不是為了讓大家壹塊玩壹場“豪華遊戲”或是演壹出“明招暗定”的小品。對於所有潛在投標人來說,招標應該是壹場公平、公正的競爭。通過“量體裁衣”的方式設置相應條件或評審因素,以達到讓意中人中標的目的,無論過程包裝得多麽完美,本質上都屬於“以合法形式包裝非法目的”,系壹種違法行為。
5.不同投標人遞交了同壹份資格審查文件,該如何處理?
不同投標人(A和B)遞交了同壹份資格審查文件(都是A公司的資料),如何處理?是放錯了資格審查文件的那家(B投標人)廢標呢?還是放對了的投標人(A投標人)也要廢標?郭憲:應當首先否決B的投標;如果有進壹步的證據證明B與A串通投標,則應當壹並否決A的投標。B的投標文件提交了
A的資格文件,無論是何原因,肯定不能滿足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實質性要求,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符合應當否決投標的法定條件,因此應當否決B的投標。至於如何處理A的投標,取決於是否有證據證明B與A存在串通投標行為。如是,應當以串通投標為由,同時否決A和B的投標;否則,應當對A的投標進行正常評審。
雖然B投標人提交了A公司的資格文件,但A投標人並不存在混裝其他投標人資格文件的事實。因此,無法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列舉的串通投標情形直接認定A和B存在串通投標行為。但是如果有進壹步的證據證明B與A存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列舉的串通投標行為,例如B與A委托同壹人辦理投標事宜等情形,則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同時否決B與A的投標。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A與B存在串通投標行為,則應當正常評審A的投標。
6.單壹來源采購的談判策略?
單壹來源采購項目要求采購人組織相關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成交價格,但在價格協商談判中,采購人經常處於被動狀態,有什麽辦法可以減少價格談判的劣勢地位嗎?張誌軍:采購人應在組織協商談判前,做好市場調研工作,確定價格談判底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了單壹來源采購項目的三種法定適用情形:壹是只能從唯壹供應商處采購的;二是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是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壹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對於第壹種情形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設法了解到該供應商提供給其他客戶的同壹貨物或服務售價,以制定價格協商底線;對於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事先從市場上了解近期同類產品或服務的成交價格,以制定價格協商底線,進而確定合理的成交價格。
7.關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最高投標限價得問題?
某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招標文件要求關境內貨物的投標報價方式為DDP項目現場,關境外貨物的投標報價方式為CIF廈門港,如果招標人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是否應當按照不同的報價方式分別設置不同的最高投標限價
郭憲:鑒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競爭範圍的特殊性,投標產品可能來源於關境內,也可能來源於關境外。為保證公平公正,計算評標價時應當依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2014年第1號令)第二十壹條第(十壹)項之規定,將貨到項目現場的綜合成本作為統壹評價標準,即:“關境外產品為:CIF價+進口環節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采用CIP、DDP等其他報價方式的,參照此方法計算評標總價);其中投標截止時間前已經進口的產品為:銷售價(含進口環節稅、銷售環節增值稅)+國內運輸、保險費等。關境內制造的產品為:出廠價(含增值稅)+消費稅(如適用)+國內運輸、保險費等。”同理,招標人在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時,也沒有必要針對關境內產品和關境外產品設置不同的限價。招標人可以以貨到項目現場的綜合成本為標準設置統壹的最高投標限價。如果關境內貨物的報價方式為DDP,已經包含了貨到項目現場綜合成本,則可以直接設定最高投標限價;而關境外貨物在CIF廈門港的基礎上,需另行加上進口環節稅和國內運保費作為綜合成本測算標準,與最高投標限價進行比較判斷,以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原則。
8.工程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是否可以同時收取?
某施工標的招標文件規定:中標人在合同簽訂前,須向招標人交納10%的履約保證金;同時規定招標人在向中標人支付第壹筆工程款時,扣除5%的質量保證金直至缺陷責任期滿為止。請問:工程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是否可以同時預留?張誌軍:不可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規定,對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壹律取消。該文件同時規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此外,《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號)第六條也明文規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就本例而言,建設單位如需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應在工程施工履約完畢退還履約保證金後,在支付最後壹筆工程款時扣留相應比例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此外,還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建質〔2017〕138號文規定,質量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本例招標人設置了5%的質保金,違反了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
9.關於暫估價問題
審計某總承包項目,總承包合同內的空調、配電設備等以暫估價的形式出現,總承包公司對暫估價未公開招標。在工程結算資料中,只有材料、設備的價格確認到單(經甲方簽字認可),且審計發現,價格確認單的價格高於市場價。請問這樣的情況,除了指出總承包公司未公開招標,對於高於市場價格的確認單,有什麽樣的法律法規依據嗎?郭憲: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總承包合同內暫估價項下貨物,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七條規定:“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壹)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根據以上法規規定,應當具體查明該項目總承包合同內暫估價項下的材料、設備,是否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如是,則招標人未進行招標應承擔規避招標的法律責任。
10.潛在投標人不能滿足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不能調整控制價,請問是否合規或有其他風險?
某石化項目工藝包國際招標,有3家潛在投標人購買了標書,其中有1家國內投標人,2家國外投標人,在購買招標文件後,2家國外投標人向招標人發函表示最高投標限價過低無法滿足要求,如招標人不能調整限價將不參加投標。招標人經過考慮,決定不調整控制價,這是否存在合規性或有其他風險?郭憲:《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因此,確定招標文件的條件和要求,包括設定最高投標限價,是招標人的法定權利。雖然潛在投標人有不同意見,但招標人有權決定是否更改招標控制價,決定不調整招標控制價並不存在合規性風險。但是,從實務角度看,如果3家潛在投標人中有2家表示因最高投標限價不合理而不願參加投標,則招標失敗的可能性比較大,招標人應當權衡利弊後進行合理決策。
11.政府采購邀請招標項目可以不抽取供應商嗎?
某政府采購貨物邀請招標項目,采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的方式征集供應商。為擴大競爭,采購人想在采購文件中規定,讓所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均參加投標。請問,邀請招標項目必須要有隨機抽取供應商這個環節嗎?不抽取3家供應商而讓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都參加投標競爭是否可以?張誌軍:個人傾向於可以。《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87號令)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並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壹)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三)采購人書面推薦。”個人認為《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87號令的上述表述,隱含了壹個前提,即:“如果采購人擬邀請供應商的家數小於合格供應商家數的,則須采用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供應商。”在政府采購邀請招標活動中,如不存在這壹隱含前提的,比如采購文件中規定擬邀請的供應商家數大於實際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家數,或者采購人擬全數邀請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則無須再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舉壹個實例:如采購文件規定邀請6家以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加投標,但通過資格預審後,實際只有5家或6家供應商,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非得經過壹道沒有實質意義的隨機抽取程序。
12.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查實中標人不滿足中標條件,該如何處理?
國際招標項目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後,行政監督部門查實評標存在重大錯誤,中標人不滿足中標條件,是應當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行辦法(試行)》(商務部2014年第1號)第69條責令原評標委員會變更原評標結果並重新進行公示,還是根據1號令第108條責令招標人重新招標或評標?郭憲:1號令第69條第3款規定“經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審查確認,變更原評標結果的,變更後的評標結果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公示。”第108條第1款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或者重新評標。”第69條第3款適用於中標前,原評標委員會可以糾正評標錯誤;但中標後,不能再適用第69條,而應當啟動第108條之規定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因為中標後,錯誤的評標結果“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所以只能適用第108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和中標人已成立合同關系,所以依據《招標投標法》第45條第2款“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人不能擅自變更中標結果,而應當由行政監督部門認定中標無效,責令招標人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此外,商務部1號令第108條第2款規定,“重新評標應當由招標人依照本辦法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前壹次參與評標的專家不得參與重新招標或者重新評標。”招標人在重新評標時需特別註意,應當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13.資格後審可以實行有限數量制嗎?
某工程施工招標項目采用雙信封法開標:第壹個信封是資格審查綜合打分,第二個信封是商務技術文件。招標文件規定:本次招標項目只開啟經資格審查綜合打分排名前三的投標單位的第二個信封,其余投標文件均不拆封,原樣退還。請問該規定是否合適?如果不合理,怎麽操作比較好?張誌軍:本項目系采用資格後審的項目。資格後審應采用合格制,即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都有資格參與下壹階段的商務技術評審。但是,也有壹些地方或行業出臺文件規定,當投標人數量較多時,可以只對綜合排名靠前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撇開該規定是否違背資格後審的內在要求不談,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只選前面三家進行商務技術評審,也會因為數量太少而產生競爭不充分現象,而錯失了商務技術綜合條件都比較好的投標方案。因此,就本項目而言,如地方政府或所在行業規定允許這種操作方式,也應盡可能多選幾家投標人進入商務技術評審。
14.擁有多個專業的建造師是否可以同時承接多個建設項目?
某市政工程施工項目,投標人所報的項目負責人具有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兩個專業的壹級建造師證書。有資料顯示,該建造師已有建築工程在建項目,但沒有市政工程在建項目。請問該建造師能否參加市政工程類項目的投標?張誌軍:不能。《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153號令)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法條中的用語是“建設工程項目”,並未區分專業類型。從這個角度看,只要該建造師已經有在建項目了,壹般不得承接其他建設項目。通常情況下,招標文件也會有關於“項目負責人不得有在建項目”等類似要求,此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項目負責人每月能有足夠的時間到現場進行施工管理。綜上所述,個人認為該建造師已有在建項目,不宜再參加其他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的投標活動。
15.第壹中標候選人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怎麽辦?
某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公示期間第壹中標候選人被異議。後經核查,該中標候選人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應當予以否決投標。請問:招標人是否可以依次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張誌軍:個人傾向於不可以直接確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本例所述情形,不屬於《招標投標法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可以依序定標或重新招標的四種情形之列,招標人不宜依據該法條直接確定中標人或選擇重新招標。對照《招標投標法》體系的相關規定,本例應屬於《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評標委員會“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情形。依據該條規定,招標人應提請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原評標委員會改正,並重新推薦中標候選人。16.政府采購項目是否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做資格審查?
新頒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四十四條規定,“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後,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由於原財政部第18號令規定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請問在87號令施行後,采購人是否還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張誌軍:相比原第18號令,財政部第87號令有很多重要變化和亮點。其中非常重要的壹項變化,就是把對投標人和投標文件的評審分為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和商務技術評估三個環節,其中資格審查環節交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承擔,而符合性審查、商務技術評估兩個環節仍由評標委員會負責。從第87號令的這壹修改來看,可以揣摩出立法者不太主張由評標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因此,第87號令施行後,不太主張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再把這壹部分工作內容委托給評標委員會負責。
17.競爭性談判項目,供應商可以不到現場嗎?
某政府采購服務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競爭性談判文件規定本項目采用二輪報價。首次響應文件提交截止前,***有8家供應商遞交了談判響應文件,其中有壹家供應商采用快遞方式遞交響應文件,且未指派代表參加現場談判和第二輪報價。請問:是否可認定該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無效,或認定為該供應商中途退出談判?張誌軍:對於競爭性談判項目,由於在談判過程中,可能會涉及技術、服務和合同條件的變化,壹般情況下,供應商應派代表到現場參加談判。此外,如果該項目須進行二輪報價,供應商代表不到現場的話,將很難進行報價。但是,理論上競爭性談判項目也存在通過遠程視(音)頻、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談判和報價的可能,且相關法律未規定供應商必須到現場談判。因此,如果談判文件沒有關於“供應商未到現場談判將被認定為無效響應,或視為退出談判”等類似規定,認定響應文件無效會有爭議。從這個角度分析,不建議直接認定該響應文件無效。對於本項目而言,建議談判小組按正常程序對該響應文件進行評審,並通過響應文件中預留的聯系方式征求該供應商對談判項目的相關意見並組織報價。18.如何追究皮包公司的惡劣行為?
皮包公司參與政府采購項目,其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很廣,手中沒有相應貨物仍去報名參加大量的政府采購項目,報名後期得到好處費再退出,或中標後再聯系提供產品較差的貨物,如何追究其惡劣行為?嶽小川:皮包公司是指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公司。這類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購法》中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應該在資格審查時不予通過。如果皮包公司已經中標又不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時以次充好,可以報告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其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19.同類項目拆分為兩個項目招標屬於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嗎?
我們是壹家國企,集團公司對招標項目按照采購金額大小規定了不同的實施主體,規定達到壹定額度的招標項目,須由集團公司組織實施招標。前段時間,我們壹家二級單位上報了兩個公開招標項目,屬於運輸服務類。這兩個項目除了實施地點不同外,其余采購內容、履約條件等全部相同。如何將上述兩個項目合並,並由集團公司組織實施招標?如像現在這樣拆分兩個項目,則屬於二級單位自行實施招標的權限。請問這樣拆分項目是否違法,屬於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嗎?如果不加以制止,會有什麽法律責任?張誌軍:個人傾向於不屬於規避招標行為。首先,從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國有企業運輸服務外包項目,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法律對於是否必須招標未做強制要求。其次,依據上述的情形,這兩個項目上報時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並不存在規避招標的行為。但是,由於貴集團公司對招標的實施主體有不同規定,達到壹定金額的項目,應由上壹級機構組織實施招標。從貴司的相關規定來看,個人覺得該行為有拆分項目規避上級管理的嫌疑,涉嫌違反公司的內部管理規定,但不涉及違法。
20.投標有效期已過是否可以簽約?
某工程施工項目中標人簽訂合同後,遲遲不進場施工,項目業主多次督促無果,擬單方面解除合同。目前該項目投標有效期已過,請問本項目施工合同解除後能否依序順延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並與之簽約?張誌軍:該項目投標有效期已過,個人認為不宜直接與第二中標候選人簽約。投標有效期,是投標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從法律屬性來看,投標文件屬於要約,中標通知書屬於承諾。投標文件壹般都標有投標有效期,屬於附期限的要約,壹旦超出有效期,投標文件自動失效。如投標人在超出該期限後才做出承諾,則該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關於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制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