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壹年的財務報告”是指截至某壹年底的經審計財務報表。例如現在是2019年4月,成立於2018年之前且正常運營的企業應該都有2018年度財務報表。
“繳納稅證明”,可能指的是所得稅納稅憑證。通常在臺灣招投標,會要求營業稅繳稅證明,指的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壹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可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是將供應商財務狀況作為資格條件設置,而《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
擴展資料1、"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近三年財務報表"屬於招標文件的常規要求,無相關法律對此的具體要求。但是,相關法規允許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資質提出要求。
2、如果招標文件明確“無三年財務報表”將導致廢標,就可能因此廢標。投標人可據此與招標人進行溝通,並可以要求招標人進行解釋和說明。該項內容屬於正常招標業務操作範疇,雙方可就該條款的合理性進行磋商。
3、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有行賄、串標等觸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以下簡稱 《形法》)的行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賄賂、濫用職權、瀆職侵權等職 務犯罪行為,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百度百科-招標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