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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是多少?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舊稅法中,內外資企業的招待費是按照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扣除的。考慮到業務招待費和個人消費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借鑒國際經驗,實施條例規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擴展數據:

報稅時,應先確定業務招待費扣除的計算基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1 (1),即銷售(營業)收入和其他收入明細表,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服務;轉讓資產使用權;施工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材料銷售收入;購銷手續費收入;包裝材料的租金收入;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自產、委托產品視同銷售收入;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收入;視為銷售的其他收入。

因此,每年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根據上述銷售(營業)收入之和,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計算確定。

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申報數,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確認的數,稅務機關的收入應填入納稅調整增幅,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百度百科-商務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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