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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資質代辦:企業為員工購買社保究竟有多重要

很多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為了節約企業成本而不為員工購買保險,或者員工短時間內體驗不到企業給自己購買社會保險的益處等原因,很多員工就和企業簽署壹份書面的放棄購買社保的聲明協議,表明自己是自願放棄企業為其購買社會保險的權利並願意承擔企業沒有為其購買社會保險發生的壹切後果,與此同時企業也認為有了這份書面的聲明協議且其本應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資金通過工資形式發放給員工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相信很多企業在用工中都會遇到上述情形,那麽,作為用人單位,是否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下面曼德企服就道壹道面對上述情形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壹、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企業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法定義務。即員工向企業作出不購買社會保險的書面承諾,這樣的承諾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往往員工壹旦反悔,以企業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到時企業真是有苦也說不出。

二、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註:有些地區已經實施四險壹金政策了)。

其中工傷保險往往和企業有著莫大的利害關系。《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針對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做出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追償。

之所以國家將企業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納入法律規定,這樣也是出於對企業的壹個保護。

當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傷殘等級達到較高時,企業有可能要面臨承擔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費用。這些費用包括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醫療費、配置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等。

對於中小微型企業來說無疑是壹筆巨大的支出,甚至有的企業因承擔該筆費用面臨破產的可能。

三、

曼德企服還有壹點要提醒用人單位,別認為企業只要給轉正員工買了社會保險就搞定了。

很多企業在試用期考慮到員工的穩定性不為員工購買社保,等到試用期滿轉正再給員工購買社保,其實企業的這種行為也是違法的。

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也就是說,企業為在試用期期間的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是法定職責。

曼德企服針對上述情形分析出來企業面臨的三個風險,企業就應該知道按照法律規定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重要性了。

千萬不要因小失大,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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