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科技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外出經營稅收管理是當前稅收征管的壹項基本制度,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作為界定管理權限、銜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和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責任的依據,對於維護現行稅收收入屬地存儲原則、防止偷稅漏稅和重復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此次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證書的管理制度和辦理流程進行了優化:
——縮小發行範圍。與原《證明》相比,《意見》賦予省級稅務機關更大的自主權,即納稅人跨省經營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現行規定開具《證明》;納稅人在省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證明》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延長有效期。原證書有效期為180天。鑒於建築安裝納稅人實際工程工期超過180天,為防止重復發證,《意見》規定,證書有效期壹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築安裝納稅人合同工期超過180天的,可免於上述情況。
簡化提交信息的程序。首先是減少提供證明材料。實行實名納稅的納稅人,在核發或申請查驗時,可免於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二是縮小數據報送範圍。根據國家稅收征收管理規定,要求納稅人在開具時提供其經營活動的說明,而《意見》將提供的資料限定為無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建築安裝納稅人,減輕了納稅人資料報送的負擔。
——實現信息化管理。對需要開具證明的省內跨縣(市)經營,稅務機關應通過網上辦稅服務廳主動受理納稅人網上申請,為其開具電子證明,並及時通過網絡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推送相關信息。同時,探索在經營場所取消電子《證書》紙質打印和檢驗登記。
-簡化處理過程。首先是取消30天的證書檢查期限。原規定自證書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查驗登記的,所持證書作廢,納稅人需向稅務機關申請補辦。《意見》不再要求超過30天後重新開放。二是實行即時結算。納稅人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應當即時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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