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為了適應石油系統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稅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總局令[2002]第2號)規
定,經研究,對中石化(中石油)系統由於改變核算體制帶來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作規定如下:
壹、中石化(中石油)系統由省公司匯總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及應納稅額。即省公司對本系統當月實現的全部增值稅應納稅額按各地
市、縣公司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重分解,由各地市、縣公司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並按原稅款級次入庫。具體程序為:
(壹)中石化(中石油)系統地市公司應每月填寫《中石化(中石油)系統銷售情況匯總表》(見附表1)、《中石化(中石油)系統進項稅
額匯總表》(見附表2),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後,上報省公司作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及應納稅額的依據。
(二)中石化(中石油)系統省公司對所屬公司應納稅額分解核定後,每月填寫《中石化(中石油)系統稅款計算情況表》(見附表3)返地
市公司,地市公司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三)各地市、縣公司按省公司分解核定的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二、中石化(中石油)系統內部調撥成品油不視同銷售。
三、中石化(中石油)系統增值稅的日常管理和檢查等事宜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各地市可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1、{中石化(中石油)系統銷售情況匯總表}
2、{中石化(中石油)系統進項稅額匯總表}
3、{中石化(中石油)系統稅款計算情況表}
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