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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產預收款需繳水利基金嗎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浙財綜[2016]43號)的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費款所屬期)起,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現將暫停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在浙江省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自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暫停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按季申報的繳納義務人,其2016年10月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應在2017年1月征期申報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二、繳納義務人少申報、欠繳、緩繳等應繳未繳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費款所屬期在2016年11月1日前)的,需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補申報或補繳手續。

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政策按實際征收月份執行。減免條件中涉及全年指標的,可按實際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壹)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二)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第四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壹)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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