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浙江省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自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暫停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按季申報的繳納義務人,其2016年10月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應在2017年1月征期申報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二、繳納義務人少申報、欠繳、緩繳等應繳未繳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費款所屬期在2016年11月1日前)的,需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補申報或補繳手續。
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政策按實際征收月份執行。減免條件中涉及全年指標的,可按實際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壹)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二)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第四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壹)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