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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麻風病防治協會章程

(2003年6月26日中國麻風病防治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原則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

協會中文名稱為:中國麻風病協會,英文翻譯為:中國麻風病協會,英文簡稱為CL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

協會是由從事麻風病防治、科學研究和管理的工作者,關心和支持我國麻風病防治事業的各界友好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群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協會。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推動中國麻風病科學技術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文章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廣大麻風病防治、研究和管理工作者及社會各界有關人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貫徹和宣傳政府制定的衛生、科技工作和麻風病防治的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發揚學術民主,為麻風病防治和康復服務,促進學科和人才的發展,反映麻風病防治工作者、麻風病患者和治愈人員的心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消除麻風病的醫療和社會問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四條

協會應當接受中國科協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該協會也隸屬於衛生部。

第五條

我會開會地點為北京市豐臺區角門北路8號1號樓1107室。郵政編碼:100068。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

我們協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國家麻風病防治方針政策,教育和鼓勵麻風病防治工作者熱愛麻風病防治事業,發揚無私奉獻精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動員社會各界人士大力贊助麻風病防治;

3.開展民間與國際及港澳臺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學術考察活動,發展與國外有關學術團體、麻風病協會和基金會等福利組織和個人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爭取和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工作和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項,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充分發揮禁毒工作者的積極性。發揮參謀作用,對全國麻風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重大技術措施和科技管理進行咨詢;

5.宣傳普及麻風病防治知識,開展健康教育,推廣麻風病防治的先進技術和經驗;

開展麻風病防治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推薦和評選麻風病防治方面的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獎勵優秀作者,表彰和獎勵在麻風病防治、研究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發現人才,推薦人才;

(8)編輯出版《中國麻風皮膚病雜誌》,編寫與麻風病防治研究和管理相關的出版物和資料;

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麻風防治工作者、麻風病人和治愈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創辦以本學科為重點的科技實體;開展成果鑒定、科技示範、職稱評定、醫療服務、咨詢、培訓活動,為會員舉辦業務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1.支持本協會的章程;

2.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從事麻風病防治、研究和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醫療衛生工作者;積極支持和熱心贊助麻風病防治的社會各界人士和海外友好人士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依法登記註冊的熱心禁毒事業、支持和參與協會活動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申請成為該團體的會員。

我們將與集團成員建立業務聯系和相互支持。

第九條

入會程序:

提交會員申請;

(2)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證由本協會頒發;

港、澳、臺個人和外國人須報中國科協批準。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優先參加協會組織舉辦的各種活動;

優先考慮本協會提供的各類服務;

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3.按規定繳納會費;

4.向本會報告情況及提供有關資料;

接受本協會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俱樂部應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經提示仍不繳納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

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

5.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6.采納建議;

7.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議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議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理事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議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和執行董事;聘請名譽主席、顧問和名譽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負責籌集本會活動經費;

5.決定接納或開除會員;決定吸收或罷免團體成員、理事單位和名譽理事;決定增加、更換或罷免董事;

6.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理機構和實體;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8.審議本協會機構的工作計劃,領導本協會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原則上,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1-2年開會壹次;特殊情況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10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原則上,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設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

3.主席和副主席在最高工作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在屆滿時不得超過65歲。原則上應為專職,同時設立壹名副秘書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規定工齡,確需繼任的,經理事會通過,報中國科協、衛生部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報中國科協、衛生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主席委托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經民政部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主席辦公會議;

2.檢查會員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主持制定協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組織領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任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處、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的資金來源:

1.會員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核準經營範圍內的活動、服務、咨詢收入;

5.興趣;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協會按照會員全國代表大會的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稅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財務審計必須在協會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進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為公共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然後報全國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應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報中國科協審批,經民政部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

協會已完成宗旨或因分立、合並而自願解散或需要撤銷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應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

終止協會的議案必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在中國科協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註銷登記後,該協會即行終止。

第四十五條

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發展。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我們協會的會徽:菱形,金色邊框,白色背景;內容為:上方金色“中國麻風協會”,下方綠色長城圖案。中間的藍色半圓和兩個半圓所含的金色A代表協會的英文縮寫“CLA”。A字中間的紅十字表示麻風病防治是壹項公益性、福利性、救助性事業,需要全社會的關註和支持(附協會會徽復印件)。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依據民政部制定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2003年6月26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全國社團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換屆選舉工作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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