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地補償所得稅如何繳納
被征收人個人是不用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428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
2、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征地補償不給怎麽辦?
不給征地補償首先被征收人與征收人雙方可以就補償款數額進行合理範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然後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就補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壹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