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稅務機關、海關和金融機構分別負責稅收的征收和管理。在目前的行政系統中,這三個機構是相互獨立的。其中,稅務機關是最重要、最專門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規模最大、涉及面最廣的工商稅收;海關負責征收船舶關稅和噸稅,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目前,許多地方的農業稅(包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征收管理也是由金融機構負責。但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他們所負責的具體稅種和範圍將逐步移交給稅務機關進行征管。由於關稅的特殊性,各國關稅的征收管理壹般由海關負責,其征收的依據和程序主要適用海關法、關稅法等法律,而不是壹般的工商稅法。
2、稅收本金
在稅務主體體系中,還有與稅務主體相關的稅務委托主體、稅務協助主體等“涉稅主體”。稅務委托主體是指受稅務機關委托行使壹定征稅權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稅收委托主體具有以下特征:
(1)稅務委托關系的成立是基於稅務機關的委托,即只有稅務機關才有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稅款。
(2)征稅的委托主體只能行使壹定的征稅權,不能行使壹般的征稅權。稅務機關不得委托他人行使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權力,因為這些權力只能由稅務機關自己行使;同時,委托代征的稅種壹般都是少數分散在異地繳納的。
(三)征收稅款時,征收主體必須在委托權限範圍內,以委托征收機關的名義行使征收權。因此,受托征稅主體不是獨立的征稅主體,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代理的範疇,其對外征稅行為的法律責任也由受托稅務機關承擔。
(4)稅務委托主體與受委托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不同於稅務機關內部的委托代理關系。稅務的委托主體壹般是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而不是稅務機關;但是,稅務機關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要麽發生在上下級稅務機關之間,要麽發生在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之間。委托征收制度是稅務機關借助外部資源履行稅收征收職能的有效手段,可以降低稅收成本,加強稅源控制,防止稅收流失。
3、稅收援助主體
稅收協助制度是各國為保障稅收征管順利進行而規定的壹項重要稅收征管制度。是指稅務機關在履行稅收征收職能時,有權請求其他組織和個人協助的制度。例如,德國壹般稅法第111條規定,所有法院和行政機關必須提供稅收征收所必需的行政協助;我國稅收征管法第五條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許多國家也在行政訴訟法中規定了行政協助制度。因此,稅務協助的主體是指應稅務機關的請求,為其履行納稅義務提供支持和幫助的組織和個人。稅務協助主體在履行協助義務時,通常只進行部分稅務活動,為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供幫助、便利和協助。它並不處於獨立的地位,稅收征收活動仍然受稅務機關行為的支配。因此,稅收協助主體不屬於稅收征收主體。
稅務協助制度的內容壹般包括稅務協助的情況、拒絕稅務協助、稅務協助的爭議及處理等。稅務協助的主體可分為廣義和狹義。狹義的稅收協助主體僅包括行政機關,不包括其他組織和個人。它發生在行政機關之間的內部程序中,可以稱為稅務行政協助的主體。廣義的稅收救助主體還包括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可稱為稅收社會救助主體(稅收保護主體)。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了廣泛的稅收協助主體,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金融機構、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和個人等。,相關稅種也規定了稅收協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