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法規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原因如下: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3號文件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填報說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第19行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根據上述文件企業遇到罰金、罰款應對發生的業務進行詳細判斷,具體可分為兩類,壹類為行政性罰款,其大多依據的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較強的法定性和強制性,如工商登記部門、稅務部門、公安部門對企業的罰款。此類罰款是不可扣的,需要在企業所得稅稅前調增。
另壹類是經營性罰款,主要是根據經濟合同或行業慣例,對企業經營活動中的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比如違約金、銀行罰息、訴訟費等。此類罰款是可以扣除的,無需在企業所得稅前調增。
即此合同違約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