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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政策性拆遷中固定資產企業的稅費

壹、企業搬遷所得稅相關規定及其分析(壹)與之前幾個關於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的文件相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3號公告,以下簡稱11號公告)搬遷期間購買資產支出,在宣布之前沒有。11發布後,企業搬遷所得稅政策主要經歷了以下變化: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07]61號,以下簡稱財稅[2007]61號)規定:(1)本(2)搬遷企業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買的固定資產,可按現行稅收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財稅[2007]61號在現行稅法框架下失效。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9]118,以下簡稱國[2009] 18)基本沿用財稅[2007]61。3、國稅對《關於發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財稅[2007]61號和國稅函[2009]18號中關於購建資產扣除的規定進行了實質性修改,規定“企業購建資產支出不得在搬遷收入中扣除。40號公告明確,國稅函[2009]118號無效。40號公告發布後,土地、廠房、辦公樓等的征用。在搬遷過程中是搬遷支出的壹個大項,由允許從收入中扣除改為不允許從收入中扣除,導致企業收入突然大幅增加,引發了搬遷企業的強烈質疑。公告編號11對40號公告關於外購資產從收入中扣除的規定進行了適度調整。公告編號11規定:(1)凡在40號公告生效前(2012 10 1前)已簽訂搬遷協議且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改建或復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均可作為搬遷費用。但購買各類資產時,應當以扣除拆遷補償收入後的殘值作為資產的計稅依據,並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2)公告編號11從2012 10 1開始執行。凡40號公告生效後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按照40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二)涉及所得稅的抵稅和扣稅利弊分析所謂抵稅,是指根據40號公告,搬遷期間購買資產的費用不從搬遷收入中扣除,搬遷收入扣除其他搬遷費用後的余額作為搬遷收入征稅。購入資產折舊攤銷時,按照正常情況下的折舊費用和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所謂扣除後的稅款,是指按照1997年12月31日公告的規定11: (1)搬遷時購置的各類資產作為搬遷費用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因此扣除的收入暫不征收所得稅;(2)搬遷期間購置的各類資產,以扣除搬遷收入後的殘值作為資產的計稅依據,相應計算納稅目的折舊或攤銷。購入資產的支出已從搬遷收入中全額扣除的,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為0,納稅時應根據會計上計提的折舊或攤銷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對比上述兩種處理方式,前者納稅時間為搬遷清算時,後者納稅時間為相關資產折舊或攤銷時,後者應納稅額現值遠低於前者。如某公司進行政策性搬遷,花費654.38+0.2萬元用於改建廠房、辦公樓等建築物,800萬元用於購買土地使用權。建築物、構築物折舊年限為20年,土地使用權攤銷年限為50年,不考慮凈殘值。假設購買資產期間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搬遷收入扣除包括資產購買在內的搬遷費用後仍有余額。先繳稅後抵扣時,由於購買資產支出未抵扣,應繳納所得稅500萬元(2000萬元)以上。25%)。先扣稅時,20年不動產和50年土地折舊攤銷應納稅額現值為654.38+0.8078萬元,比先扣稅時少365.438+0.922萬元(500萬-65.438+0.8078)。二。企業搬遷收支核算的相關規定(1)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單位1、《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稅[2009]8號)規定,企業收到政策性搬遷補償,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包括搬遷損失補償、搬遷費用和搬遷期間購買資產補助。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政府補助》處理。使用後如有余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小企業會計準則》沒有規範企業政策性搬遷損益的會計處理。但準則規定,本準則未規定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2.《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時,(1)用於補助已經支出的費用的,將與費用相等的補助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2)對於即將發生的費用,先將收入記入遞延收益,待費用實際支出時,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3)購買相關資產,在資產處置(出售或消耗)或折舊或攤銷時,應采用直線法將折舊與攤銷同步的補助金額(不含凈殘值)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中對搬遷收入的會計處理不規範。因此,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應執行《財政部關於政府撥付搬遷補償費財務處理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的規定:(1)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助費,應記入專項應付款;(2)搬遷停工損失、搬遷費、職工安置費、因搬遷被征用資產的核銷、設備拆除重裝調試費用損失等。企業的應直接核銷;(3)搬遷完成後,如有專項應付款余額,將轉入資本公積;專項應付款不足的,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三。企業搬遷的會計處理(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單位1,收到搬遷補償後,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再按預算或補充預算中的計劃金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2.搬遷費支出、確認相關損失或結轉被征用或拆除資產的賬面成本:(1)根據費用或待出售資產成本,借記“營業外支出——搬遷費、搬遷資產處置費”(以下省略明細項目),貸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2)同時,根據上述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金額,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3)收到撥款前已經支出並確認的搬遷費用,直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3.搬遷清算時已從搬遷收入中扣除購置費的資產,在資產折舊、攤銷或處置(包括耗用材料和銷售商品,下同)時,或與上述事項同步應確認的搬遷收入金額時,借記“遞延收入”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4.搬遷完成時,“專項應付款”和“遞延收益”科目如有余額,在貸款人時轉入資本公積;借記時,轉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差額應由貸款人按搬遷清算收入支付,應先計入“專項應付款”、“遞延收益”或相關資本公積,不足部分計入當期所得稅費用。5.搬遷過程中發生資產置換的,按照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稅費,借記“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交換資產的余額,借記“累計攤銷”、“累計折舊”及相關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按照已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貸記“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等科目。搬遷過程中發生的經濟事項還涉及搬遷資產的固定資產出售、拆除和修理,搬遷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準則和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此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單位還應根據會計與稅務的暫時性差異,確認並轉回遞延所得稅。(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1,收到拆遷補償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2.核銷各項費用、損失和產權損失資產的賬面成本時,借記專用應付款、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對已喪失產權的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同時轉售。3.搬遷完成,有專項應付款余額時,轉入資本公積;不足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有應付搬遷所得稅余額,應從專項應付款或相關資本公積中支付;不足時,也計入當期所得稅費用。4.資產置換的會計處理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單位相同。四。涉及搬遷損益的納稅調整(壹)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本表分為三大板塊:第壹板塊“搬遷收益”,共七行:1,被征用資產價值補償;2.搬遷安置補償;3.因停產停業造成損失的賠償;4.資產搬遷過程中因受損而獲得的保險賠償;5、搬遷資產處置收入;6.其他搬遷收入;7.總搬遷收入。第二段“搬遷費”也是七行,即:8。安置員工的實際費用;9.停工期間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福利費;10.臨時存放搬遷資產發生的費用;11,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12,資產處置支出;13,其他搬遷費用;14.總搬遷費用。第三段只有壹行,即15行“搬遷收益(或損失)”,銀行應填寫7行與14行的差額。由於“新規”的發布,符合條件的搬遷企業購買資產的重大支出可以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因此,本表“搬遷支出”類應增加“購置資產支出”壹行,可安排在原12行和原13行之間,並適當調整以下原行號。(二)搬遷所得稅的納稅調整原則企業搬遷時,應填寫附表9和附表3,並遵循以下原則:(1)所有在會計上確認的搬遷收入、搬遷費用或搬遷損益,均應通過納稅調整轉回(轉回);(2)涉及搬遷收入、搬遷費用和搬遷收入(或損失)的稅務事項,除搬遷清算利潤表中的搬遷收入(或損失)金額應計入附表三第19行第二、三欄或第40行第二、四欄外,其他項目均應計入為0。(三)對於附表9中清算時已從搬遷收益中扣除的搬遷資產,折舊和攤銷應在附表9的相關項目(行)中填報:(1)根據會計準則確認或計算的金額(或年限)應分別在1、3、5、7欄中填報,0(第2、4、6欄)應填列。(2)將附表9第2至6行除第3及第4欄以外的各欄的款額相加,並填入該表第1行的各欄內;(3)附表9第1行第七欄金額和第15行第七欄金額分別轉入附表3第43行和第46行第三欄。(四)附表3列報:1,從搬遷開始至搬遷完成前壹年:(1)當年確認的搬遷補償收入(指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下同)應在附表3第11行列報,其中:1、4列應在當年會計中列報。(2)當年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費用支出或損失,應在附表3第40行填列,其中:計入當期損益的該類費用支出在1和3欄填列,0在第2欄填列。2.搬遷完成並清算搬遷損益的年度:(1)當年會計確認的補償收入在附表三第11、4行填報,第二欄填0;(2)同時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欄填報計入當年損益的搬遷費用支出,第2欄填0;(3)將搬遷清算利潤表中“搬遷收入(或損失)”金額轉入附表3:如果是搬遷收入,轉入19行第2、3欄;如果是搬遷造成的損失,則輸入第40行的第2、4列,在1列填0。3.以後年度會計確認拆遷補償收入時,也在附表3第11行填報,其中:本年會計確認的補償收入在本行第1、4欄填報,第2欄填0。上面已經介紹了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搬遷損益的納稅申報標準,以及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搬遷企業。由於搬遷收入和搬遷費用在會計上不予確認,搬遷收入余額不計入損益,此類搬遷企業應在搬遷完成時填報搬遷清算損益表,並在附表3中填報“搬遷收入(或損失)”項目金額。(五)涉及搬遷企業資產處置損益的稅務調整。從搬遷開始至搬遷完成年度,每年根據搬遷企業計入當年損益的資產處置凈損益進行納稅調整: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欄填報,第2欄填0;如計入營業外支出,應在附表3第40行第1、3欄填報,第2欄以0填列。基本上新的企業所得稅規定對政策性拆除固定資產及其財稅處理方法都是這樣的。按照上述規定和方法處理,對企業是有利的,也可以作為參考。當然有可能以自己的方式處理它們。只要符合政策性拆遷的要求,就可以實施相應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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