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1、總額法(1)收到政府補助借:銀行存款貸:遞延收益(2)按規定購置資產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3)相關資產使用壽命期內折舊/攤銷借:成本費用科目貸:累計折舊/累計攤銷(4)同時,等金額確認:借:遞延收益貸:其他收益(5)提前處置資產將剩余的"遞延收益"全部結轉借:遞延收益貸:營業外收入
2、凈額法將政府補助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企業按照扣減了政府補助後的資產價值對相關資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
對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應當選擇采用總額法或凈額法進行會計處理.選擇總額法的,應當計入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選擇凈額法的,應當沖減相關成本費用或營業外支出.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在收到時應當先判斷企業能否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只有在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將補助先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期間,將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
2、用於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的成本費用.
政府補助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壹不征稅收入的條件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不征稅收入的稅務處理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府補助的財務處理是怎樣的?在這裏小編就分享完了,大家學會了嗎?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