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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濤壹案怎樣判的

1.被告人劉濤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書生效後繳至本院。)

2.繳案贓款45萬元於判決生效後依法發還天津市北辰區北倉鎮人民政府。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劉濤與天津市北辰區北倉鎮農業和稅務服務中心副主任黃某(另案處理)、北辰區北倉鎮政府城建辦合同工劉某(另案處理)預謀後,在劉濤嶽父趙硯海位於北辰區北倉鎮北倉村的廠房拆遷時,采取虛增地上物拆遷面積的方式,非法套取國家占地補償資金100萬元後_分。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劉濤主動投案。

案發後,被告人劉濤已退賠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濤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證言、幹部任免審批表、銀行查詢記錄、拆遷材料、記賬憑證、補償資金發放表、常住人口查詢信息及其他相關證據等證實,足以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壹款***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壹)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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