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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的開標和評標

第三十八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開標前通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酌情對開標活動進行現場監督。

第三十九條開標由招標采購單位主持,采購人、投標人及相關方代表參加。

第四十條開標時,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應當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後,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價格折扣、招標文件允許的備選投標方案及招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文件中允許的未讀投標價、價格折扣和備選投標方案在評標時將不予認可。

第四十壹條開標時,投標文件中開標壹覽表(報價表)的內容與投標文件中詳細壹覽表的內容不壹致的,以開標壹覽表(報價表)為準。

如果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壹致,以大寫金額為準;總額與按單價匯總的總和不壹致的,以單價金額的計算結果為準;單價金額小數點明顯錯位的,以總價為準,修改單價;如果對不同語言的招標文件的解釋有異議,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四十二條開標過程應當由招標采購單位指定人員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三條投標截止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除取消采購任務外,由財政部門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壹)招標文件無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和程序符合規定的,同意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壹來源采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廢標並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在評標過程中,符合專業要求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評標工作由招標采購單位組織,招標采購單位依法成立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並作出評價;

(二)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招標文件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說明或者澄清;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或者根據采購人的委托,按照預先確定的方式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四)向招標采購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舉報非法幹預評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相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金額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專家的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的單數。

招標采購單位查閱過招標文件的專家不得作為評標專家參與評標。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原則上,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在開標前確定,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條評標專家應當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熟悉市場行情,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招標紀律,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八條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從同級或者上壹級財政部門建立的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招標采購機構難以通過隨機方式確定合適的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2)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並對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保守評標過程和結果以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

(四)參與評標報告的起草;

(五)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

(六)配合招標采購單位解答招標供應商提出的問題。

第五十條貨物和服務采購的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和性價比法。

第五十壹條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滿足招標文件所有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統壹的價格因素評標價最低,將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視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

最低評標價法適用於標準定制貨物和壹般服務。

第五十二條綜合評估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後,選擇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價的主要因素有: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性能、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以及相應的比例或權重。上述因素應在招標文件中預先規定。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當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投標進行獨立評價和打分,然後匯總每個投標人各得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商品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30%至60%(即權重);服務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例(即權重)為10%至30%。執行統壹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評標總得分= f1× a1+F2× A2+...+fn× an

F1,F2...fn分別為各得分因素的匯總得分;

A1,A2和...an分別是各評分因素的權重(A1+A2+...+An = 1)。

第五十三條性價比法是指按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後,其他評分因素(包括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性能、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等)的總得分。)除以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得分(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視為候選供應商或中標供應商。

評標總分=B/N

b為投標人的綜合得分,b = F1×a 1+F2×A2+…+fn×an,其中:f 1和F2……fn為除價格因素外的其他得分因素的匯總得分;A1,A2和...an是除價格之外的其他評分因素的權重(A1+A2+...+An = 1)。

n是投標人的投標報價。

第五十四條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投標文件的初步審查。初審分為資格審查和符合性審查。

1.資質檢查。根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招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書和投標保證金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有資格投標。

2.符合性檢查。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2)澄清相關問題。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在類似問題上不壹致或者在文字和計算上有明顯錯誤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書面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修正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其授權代表簽字,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3)比較評價。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通過資格審查和符合性檢查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價,並進行綜合比較和評價。

(四)推薦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數量根據采購需要確定,但必須按順序排列。

1.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照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如果投標相同,則按技術指標的順序排列。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名靠前的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部分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可能影響商品質量,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人資格,由中標候選供應商依次遞補,以此類推。

2.采用綜合評分法的,經評審後按分數由高到低排序。分數相同的,按照從低到高的順序排列。得分與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的順序排列。

3.采用性價比法的,商數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商數分數相同的,按照從低到高的順序排列。商數得分與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順序排列。

(五)評標報告的編制。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所有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結果編制的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1.刊登招標公告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2.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評價方法和標準;

4.開標、評標記錄及說明,包括投標無效的投標人名單及原因;

5.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名表;

6.評標委員會的授標建議。

第五十五條評標時,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不得改變。

第五十六條投標文件在資格和符合性檢查中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壹)未繳納投標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密封、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資質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七條在招標采購過程中,有《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壹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取消投標,並將取消投標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供應商。

廢標後,除取消采購任務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取得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準。

第五十八條招標單位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或者影響評標方法的確定以及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十九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發送給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候選供應商的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提前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在評標後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六十條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與排名第1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以此類推。

第六十壹條在確定中標供應商之前,招標采購單位不得與投標供應商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六十二條中標供應商確定後,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供應商名單、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招標采購單位名稱和電話。

發布公告的同時,招標采購單位應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應當自中標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采購單位提出質疑。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收到投標供應商書面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對質疑做出答復。

供應商對招標采購單位的答復不滿意或招標采購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可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投訴處理期間,財政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六十四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

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中標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六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將采購合同副本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後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管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不得偽造、塗改、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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