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大氣汙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我國制定頒布了《大氣汙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布了《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3、海洋環境汙染防治法
到1982年,我國制定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這是我國第壹部綜合性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1983年國務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汙染海域管理條例》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5年還制定了《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之後相繼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1990年)、《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等。
4、水汙染防治法
199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改的《水汙染防治法》,在環境標準方面還制定有《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92)、《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等。
5、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家政府對環保行業的支持政策
壹、國家多項政策大力扶持國產環保儀器設備
隨著全球經濟的迅猛發展,環境保護也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重視,我國在集中精神開展經濟的同時,也將環境保護列為壹項基本國策,因而,環保儀器的研發與運用也日益得到關註。近年來,我國出臺了壹系列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措施。
2010年1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經商財政部後,下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9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規定,國內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間為準),實行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