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門”是《憲法》108條、《行政復議法》等對這類行政主體的表述,“職能部門”不是實定法的概念,但在行政法的理論上經常被用來描述“工作部門”,是同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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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考試的快速判讀方法:
1: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題目肯定會告訴妳它是由別的行政主體設立的機構,比如工商局、環保局聯合成立的治汙辦,或者有雙重職能表述,國務院(綜合職能)法制(法制)辦、翠屏區政府(綜合職能)糾風(糾正不正之風)辦、翠屏區工商(工商管理職能)局打假(打擊假冒偽劣職能)辦、四川省公安廳(公安職能)打拐辦(打擊拐賣婦女兒童)。
2:以行政區劃+職能的名號登場的壹般是行政主體,如:翠屏區(行政區劃)教育局(職能)、翠屏區(行政區劃)公安分局(職能),題目不會贅述成“翠屏區政府設立的教育局”或者“翠屏區政府的公安分局”。但行政區劃的名稱可能很長,“四川省宜賓市珙縣衛生局”,但它也僅有壹個職能表述——衛生。
3:特殊的派出機關、法律授權的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受前面兩項的限制,比如翠屏區政府(綜合)南岸街道辦事(綜合)處、翠屏區公安分局(公安)南岸龍灣路派出(公安)所(治安管理處罰法授權)、宜賓市公安局(公安)江北消防(消防)支隊(消防法授權)。這些派出機關、法律授權機構的名稱中很可能包含兩項或兩次的職能描述,也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只需要把這些特殊主體記住,其他的根據1、2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