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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購企業房產後要交什麽稅?

政府回購企業不動產後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原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2008〕277號),納稅人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時,無論支付征地補償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性資金,只要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者返還土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不征收營業稅。

政府回購企業不動產後,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1,《土地增值暫行條例》規定: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2.《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十壹條第(二)項所稱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由政府征用或者收回的房地產。

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有房地產的,按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稅[2065 438+03]36號附件三規定:1。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37)土地所有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收到的補償價款,因政府城市規劃需要收回土地的,可以免征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公司可以向主管稅務局備案享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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