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議記錄與其他行政文件的比較
(壹)會議紀要的意義和特點
我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會議記錄適用於記錄會議的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政府會議紀要作為壹種法律文件,是根據政府會議紀要、會議文件及其他有關材料加工而成,主要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是反映會議基本情況和精神的文件性文件。主要具有綜合性、文獻性、概括性、參考性等特點。
1.全面。會議紀要中記錄的內容並不都是會議內容的逐字記錄,而是會議記錄者經過提煉和總結後形成的結果。
2.紀錄片。會議紀要必須是對會議目的、基本精神和議定事項的總結,必須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會議的情況和基本精神,會議紀要的內容不能隨意增刪或更改。
3.壹般性。會議紀要是對所有會議材料的概括、綜合和提煉,用極其簡明扼要的文字高度概括了會議的內容和結論,既要反映與會者的壹致意見,又要兼顧其他有價值的觀點。
4.以供日後參考。會議紀要將會議精神和約定事項分層次分類匯總,使之成為清晰的記錄,真實記錄和全面總結會議內容,可為以後的爭議提供參考。
(二)會議紀要與其他行政文件的區別。
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命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議案、報告、請示、答復、決議、公報、意見、信函、紀要等15種文字。列舉了這15種不同公文的具體格式、書寫規則和簽發程序。但就政府會議紀要的形式、內容和作用而言,與其他14正式文件明顯不同。
1.會議紀要的內容和作用不同於其他正式文件。《規定》第八條第15款規定:“會議記錄應當記載會議的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從《規定》的規定可以看出,沒有明確規定政府會議紀要的作用,只是說明了適用的情況;從其範圍來看,政府會議紀要記載的內容主要圍繞會議討論的事項和結果,是對會議核心研究內容的總結和記錄,具有全面性和概括性;其他公文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具體事項的詳細、全面的規定和記載。會議紀要的作用與其他公文的最大區別在於對象的不同:會議紀要的對象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具有行政機關內部的傳閱和參考作用,而不具有對外的行政效力。
2.會議紀要的適用範圍不同於其他正式文件。就政府會議紀要的主要內容和作用而言,它不同於其他正式文件。它是各種政府會議的會議內容、議定事項、會議情況的記錄,有記錄、待審核,對傳達會議精神是有效的。從政府會議紀要的功能可以推斷,會議紀要的適用對象主要是參加會議的有關部門或會議紀要記載事項所涉及的部門,其適用範圍僅限於行政機關。其他公文主要對外發布,對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生效,適用範圍主要是行政機關以外的公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如果政府會議紀要記載的事項需要對外生效,那麽相關部門就要根據會議紀要記載的內容制定相應的正式文件。
3.會議紀要的格式要求不同於其他正式文件。《規定》對公文格式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但未能在準確區分紀要法律屬性的基礎上對此類公文作出專門說明,對摘要類公文和其他公文壹般規定統壹格式規範和要求的做法有待商榷。對外公布的正式文件中,應嚴格規範和明確書寫格式要求,還應明確指出總結性文件的內化,避免出現會議紀要直接對應適用情況。
第二,政府會議紀要的法律性質
會議紀要雖然是法律公文的壹種類型,但與其他公文有明顯的區別。目前,政府辦公室和部門未能準確區分會議紀要與其他正式文件的不同性質。因此,深入而清晰地定位和分析政府會議紀要的性質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壹)政府會議紀要的抽象和抽象行政行為
摘要是指對會議事項和內容進行抽象、簡潔的表達和記錄,不同於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的形成過程並不是會議中所有文字的完整記錄,會議紀要本身的“記錄”功能也不是會議內容的簡單復制,而是壹個歸納、凝練、整合的過程。會議紀要記載的某壹事項的內容,並不是解決具體問題的詳細過程和最終結論,而只是處理某壹具體問題的原則和方法。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單方面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有四種形式: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就會議記錄的內容而言,會議記錄中記載的事項可以約束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也可以約束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然而,會議紀要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四種形式在規範性、程序性和合法性方面並不壹致。即使其中記載的部分事項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部分權益,也不具備抽象行政行為的全部特征。只有相關部門將會議紀要中的事項轉化為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會議紀要的形成不是抽象的行政行為,其中記載的事項不能直接、重復地適用於行政相對人,因此不具有普遍約束力。需要將會議紀要的內容轉化為合同(協議)和規範性文件,才能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影響。
(二)政府會議紀要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特定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會影響到某壹個人或組織的權益。其最突出的特點是行為對象的特異性和具體性,屬於個人或組織或特定的社會問題。從會議紀要記載的內容及其自身特點來看,會議紀要不具備行政行為的特征。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在形成會議紀要的過程中,往往會對壹些具體的行政事項進行討論,產生指導性、原則性的解決方案和方法,表面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產生影響,但實際上仍需相關行政機關進行轉化才能產生外部效應。
(C)政府會議記錄的內部性質
就會議的形成過程、記錄內容和適用範圍而言,會議紀要是內部性的,即只在政府內部適用。會議紀要作為壹種公文,適用於記錄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應當明確其對內性,即只在政府內部生效,不應對外直接生效。政府會議紀要所記載的內容和事項是用抽象過程簡明概括的,其對行政事務和行政相對人權益的影響只應是原則性、指導性和抽象性的,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或直接適用於行政相對人。
綜上所述,會議紀要只能在政府內部具有相應的約束力,這與其文件性、概括性、抽象性的特點有很大關系。會議紀要主要是通過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在行政機關內部發生效力。壹方面,它們約束與會單位和機關根據會議精神和決定處理相關事宜。另壹方面,如果參與單位不處理在會議上商定的情況,它們可以被記錄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