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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與哪些單位聯系?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司法機關指各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指各級人民檢察院,執法部門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計機關、質檢部門、安監部門等行政執法部門。這裏執法的表述與憲法的相關表述是壹致的。監察機關履行職責離不開他們的協助和配合,也需要他們的監督和制約。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根據相關法律,監察機關應當配合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予以協助。

司法機關指各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指各級人民檢察院,執法部門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計機關、質檢部門、安監部門等行政執法部門。這裏執法的表述與憲法的相關表述是壹致的。監察機關履行職責離不開他們的協助和配合,也需要他們的監督和制約。在實際工作中,紀檢監察機關既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形成了合作制約關系,又與執法部門形成了合作制約的工作關系。監察法對此有明確規定,是將客觀工作關系制度化、法律化,有利於依法正確行使監察權。

機關單位協助監察機關的義務是什麽?

監察機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超越職權或者其他緊急、特殊情況時,有權向公安、司法行政、審計、稅務、海關、金融、工業信息化、價格管理等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請求協助。只要是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協助請求,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予以協助。比如,監察機關在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由此可見,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條

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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