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板的個人轎車出租給公司日常使用,租車協議中寫明是無償使用,但是車輛的保險費用由公司承擔,這樣是否可行?保險發票開公司擡頭,能列入公司費用嗎?另外,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汽油費能列入公司費用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以,無論是老板還是企業職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並取得租賃發票。租賃合同約定其他相關費用壹般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等租賃期間發生的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變動費用憑合法有效憑據準予稅前扣除(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固定費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賃費內,則應由個人承擔、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規定,合理的租賃費用完全可以在稅前扣去,當然無償使用的租賃協議,也是應該被認可的。
但是,根據這幾年的稅務局的壹些實踐來看: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無租金租賃合同(免費使用),以上處理將會產生爭議:
1、稅務機關會認為無租金租賃協議不符合市場規律,會核定租金;
2、部分稅務機關認為無租金租賃協議情況下,車輛所發生的費用依然應歸屬個人費用,不得計入公司費用支出。
青地稅函[2010]2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
問:企業投資者將自己車輛無償提供給企業使用,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應當是企業本身發生的,而非企業投資者發生的,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諸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建議企業與車輛所有人簽署租車協議時,壹定要約定租金,並按規定去稅務機關開具租賃發票。
所以,切不可只圖壹時的省事,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