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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法解讀

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和懲戒。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既包括貪汙賄賂、收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較為常見的壹些公職人員違法行為,也對壹些應該予以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進壹步明確。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可見,政務處分決定不僅包括六種處分方式,還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釋的空間。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範圍擴大了。

壹 、政務處分與處分的關系

(1)監察機關作出的懲戒稱為政務處分;

(2)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懲戒稱為處分。

二、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的不同之處:

(1)監察對象不同。過去的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新的監察法出臺後,政務處分的監督對象範圍更廣,除了原有的監察對象,還涵蓋了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如基層群眾性組織中從事管理職能的人員、人大機關工作人員、政協機關工作人員等,從而體現了權責對等、失責必究的基本精神。

(2)過去受到政紀處分的對象,處分期滿後符合解除條件的,需提出申請並經處分機關批準後方可解除,而政務處分明確公職人員在政務處分期滿後符合解除條件,其政務處分自動解除,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立功等表現的經履行相關手續後還可提前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四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七條 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壹)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八條 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壹)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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