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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註冊】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匯總(四)

在日常的財稅工作中,多多少少會遇到壹些難以解決的問題,那麽在這裏給大家匯總了壹些比較熱門的問題,能讓大家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花點時間來看看吧!

1.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在獲利年度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以後年度符合的,應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與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3.核定征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如何享受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文件規定:“三、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二)定率征收企業。上壹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三)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4.公司以設備對外投資,可以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壹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企業應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等規範性文件的具體要求做好稅務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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