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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中心某部門對處理問題有疑問。

新壹屆政府組建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被視為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的突破口。目前,已分批取消和下放600多項行政審批事項,有效激發了市場和企業活力,贏得社會高度評價。進壹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除繼續取消下放的審批事項外,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規範管理、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對於增強改革成效、建設高效廉潔政府具有重要意義。近期,我們對國務院60個部門的審批流程設置進行了梳理和分析,發現行政審批流程存在壹些* * *問題,需要統壹規範。

第壹,行政審批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明確的規範。

從總體情況看,現行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程序作了法律規定,但沒有實施條例和細則。現有法規對政府部門行政審批流程的規範和約束不夠明確,各部門制定審批流程的情況參差不齊。分析表明,國務院部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中,由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的很少,大部分是由部門直接審批或由壹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牽頭審批。這些行政審批需要地方政府、企業、法人申報信息;需要在壹個部門內幾個部門提出意見,然後報部門領導審批,下發批復文件;這些審批有的需要壹個部門牽頭與其他部門協作,牽頭部門也會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雖然各部門行政審批的流程不同於需要幾個部門會簽的流程,但基本程序是相似的,需要國務院制定專門的行政審批程序。有了這壹規定,可以指導各部門制定自己的審批流程,為各部門規範審批流程提供基本依據,為社會和公眾監督創造條件。

從部門來看,現行行政審批流程存在問題:壹是缺乏專門的審批流程規定;第二,雖然制定了審批流程,但並不具體明確,自由裁量空間太大。另壹種是給部門、機構、中介機構太多審核權力,沒有具體約束。根據國務院各部門網站公布的審批事項統計(截至今年6月),在60個有行政審批事項的部門中,只有40個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行政審批程序,這40個部門制定的審批程序僅占行政審批事項總數的37.7%, 並且其余20個部門基本沒有完備的行政審批程序(部分行政審批程序散見於相關法律法規中,缺乏適用性,不能說有專門的審批程序)。 60個部門的審批流程中,有25個部門的審批流程不詳細,僅有6.6%的部門有詳細說明。有流程圖的審批事項111項,占9.0%。有的部門用壹張審批流程圖“打包”了幾十個審批事項。

涉及多個部門的行政審批流程缺乏統壹規範。壹些部門設計的行政審批流程,往往只考慮這個流程屬於自己部門,不與其他部門或地方政府的流程相銜接;雖然有些部門規定了與其他部門的審批環節,但部門規章的流程不壹定能得到其他部門的認可和配合。由於跨部門審批流程缺乏整體設計和規範,在所有需要部門聯合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中,項目申報單位向多個部門提交或重復提交審批材料的現象普遍存在。

在內容規範方面,各部門制定的審批流程壹般包括審批依據、申請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審批程序、辦理時限等。,但標準化程度卻大相徑庭。很多部門對網上操作和查詢、告知義務、委托中介評估時限、內部會簽流程、批準和不批準理由、責任主體等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實際操作彈性較大。比如國務院要求行政審批事項網上操作、查詢和監管,但各部門能網上操作的行政審批事項並不多,能網上操作的行政審批事項有87項,占7%。有些行政審批項目只能部分在網上運行,甚至有些審批事項只在網上公布審批過程和最終結果。項目單位仍需多次往返於政府、企業和多個審批部門之間,可見是否實行網上審批的彈性很大。

此外,中介機構前期評估時間過長,行政審批“外部梗阻”嚴重。隨著行政審批改革的深入,政府部門審批時限大幅縮短,但法律法規對中介組織評估時限沒有硬性規定,國務院部門審批過程中中介組織評估時限缺乏明確規定,不計入審批機關的辦理時限。在實際工作中,中介機構評估時間長成為行政審批流程的“外部梗阻”,導致企業和地方總體感覺政府審批時間過長,效率很低。比如壹個建設項目的落地,涉及到環境、規劃、安全、交通等多種專項評估。每個環節都需要第三方出具,才能開始後續審批。這些專項評估項目的增設,不僅大大延長了審批時間,而且咨詢費從數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增加了企業負擔。

第二,規範和優化政府部門的審批流程。建議集中在四個問題上。

1.建議國務院出臺統壹的行政審批流程標準。該規範可包括以下內容:審批流程的原則和基本要求;要求國務院各部門制定專門的、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行政審批流程;專屬行政審批流程應當包括各環節工作場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單及示範文本、工作步驟及時限、工作人員任務清單、責任清單、工作關系、行為規範及投訴渠道等具體事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規定;行政審批流程圖編制規定,包括可視化、簡明化和可視化。

2.嘗試建設中央政府行政服務大廳,在部門建立行政服務中心。目前,國務院大多數部門采取的是逐壹申請、自行受理、串聯審批的做法,不利於提高審批服務效率。可以考慮借鑒地方經驗,由國務院牽頭建設中央政府專門服務大廳(依托某個部門的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涉及幾個部門的審批事項。在中央政府專門政務大廳設立中介組織服務區,引入服務規範、效率高、收費低的中介組織,既方便申請項目的評審評估,也有利於監管。同時,行政審批事項較多的部門,如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等部門,可以在部門內設立自己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大廳,將部門內相關處室集中在大廳內統壹受理、完成相關審批事項,實現壹窗對外、壹站式服務。

3.探索“壹站式受理、全國通辦”審批“雲”服務模式。國務院部門可以推進“網上審批”,加快行政審批實體平臺和電子政務平臺建設,規範技術標準,建立橫向到縱向的行政審批網上運行平臺。按照先簡後繁、先個性化的順序,逐步推進除涉密信息外的所有審批事項在網絡平臺運行,實現全國行政審批資源化,全程網上辦理。以信息化手段,整合各類審批專線,建立網站“雲”,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在壹臺電腦上,通過網站“雲”,窗口工作人員可以在審批專線查閱、采集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同時由辦公廳專員以“政府代理”的形式跑腿,代表申請人將需要蓋章、簽字的申請材料交給審批服務中心。這樣,只要申請人在行政審批綜合網上辦事平臺任壹窗口提出申請,包括國務院部門在內的其他各級行政審批機構都要依據職權及時辦理,有效突破了審批服務對戶籍、地區、級別、部門的限制。

4.重點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具體措施可以包括:通過加強培訓,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審批時間,將投資項目政府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改為10-15個工作日,而不是壹次性告知項目申請人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根據企業和地方的反映,可以進壹步將投資項目政府審批時限減少1/3);完善行政審批節點之間的“連接環”,實現審批環節之間的無縫連接,防止審批時間浪費在兩個審批環節之間;完善公示平臺和方式,推進網上公示和點對點公示,縮短征求公眾意見、專家評議和社會公示時間;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中介機構評估時間,減少審批事項體外操作時間;將審批服務前移,讓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為申請人審批項目提供先進的咨詢服務,減少項目申請人準備材料的時間。

三、規範行政審批流程也需要強有力的配套措施。

1.精簡審批內容和申請材料。目前,國務院部門審批流程的各個環節都需要提交很多申請材料,有些是不必要的。比如平原地區的投資項目,不需要進行地質災害風險評估,主要是滑坡。部分材料屬於多環節多層次重復申報,如項目審批文件、土地審批文件、投資審批項目效果圖等近50個重復要素,不僅給申請人帶來麻煩,還拖慢了審批速度。有審批權的部門應當取消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內容和材料,或者雖有法律法規規定,但隨著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繼續審查的。以壹個建設項目為例,從項目投資後的功能和效果出發,主要對項目的產業風險、市場秩序風險、社會風險、生態環境風險進行審查,確定審批內容和相應的申請材料,不需要審批別的。同時,盡量壹次性提交申請材料,前期需要的材料後期不需要;提供給壹個部門的材料不能再被其他部門請求。

2.改革中介組織專項考核評估。對已完成區域評價且符合專業管理標準的建設項目,應取消或簡化建設項目專項評價和評估。開展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分離改革試點,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集中審查制度”,將原來由政府進行的規劃、消防、衛生、交通、氣象等技術審查從行政審批中分離出來,全部由第三部門審查,政府部門只承擔檢查、抽查等監管工作。從長遠看,要做好中介組織的脫鉤、培育和監管工作,及時出臺行政法規規範中介組織,促進中介組織的繁榮發展;同時,要加強對中介組織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建立紅名單和黑名單制度,督促中介組織規範活動。

3.公開行政審批流程。國務院審計和改革辦公室及各部門公布了所有行政審批項目的“權力清單”。與此相適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每個審批項目的專項審批流程,方便申請人審批項目,也方便公眾查閱和監督。

4.加強內外部監督和問責。建立以全過程為重點的首問責任制和各環節責任制,將行政審批各環節責任細化到崗位、落實到人,明確違反流程規定的具體情形,為強化監督問責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同時,要加強內外監督。審批機關的主管領導應加強對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對於網上審批項目,可以建立電子監察系統和“紅綠燈”系統,借助網絡和電子信息技術,加強對行政審批機關實時運行的監督。要拓寬和暢通委托人監督投訴的渠道和方式,讓企業、公眾和專家對審批部門和人員進行評價。此外,建議對60個有行政審批事項的國務院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專項績效評估,將規範審批流程作為評估內容,定期公布改革績效清單,激勵先進,鞭策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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