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稅稅率: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2.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4.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法律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