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職務侵占 壹般判多少年 《 刑法 》 第二百七十壹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 沒收財產 。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八十三條第壹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 職務侵占罪 如何認定 (壹)、因單位欠薪,而侵占單位財物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單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而利用職務便利占有單位財物的,因為其主觀上只是想要回屬於自己應得利益,沒有非法占有之故意,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壹般不認為這種行為成職務侵占罪。 但如果在單位支付相應報酬後,仍然侵占單位財物拒不退還的,則說明其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另,單位員工如與單位發生 勞動爭議 ,應通過仲裁、 訴訟 等合法方式解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畢竟是違法的,不應提倡。 (二)、承包經營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間以各種不正當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單位資金、財物的行為,如為個人 買房 、買車等。壹般認為:在承包經營中,承包人通過承包協議,取得對單位財產的合法處分權利,只要承包人按約履行了協議義務,都不能以職務侵占犯罪論處。 但如果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間企業嚴重虧損,不能按約履行承包義務,而惡意揮霍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導致承包期滿不能支付承包費和歸還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則符合了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該定罪判罰。 (三)、個人出資但掛靠集體的企業 現在有很多小型企業,由個人出資成立,熱衷於掛靠集體名義經營,或為了辦理有關資質,或對外開拓市場的需要等。企業的負責人采用不正當手段提取企業財物進行處分,不能認為是職務侵占。因為,從這類企業的成立看,是出資人自己全部出資,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只是壹定的管理費,企業仍屬出資者個人所有,出資者談不上具備非法占有之目的。多數情況是為了隱藏、轉移企業利潤,應該由稅務部門予以 行政處罰 ,情節嚴重的構成偷逃稅款方面的犯罪。 除了出資經營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職務侵占單位財物的,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構成了職務侵占罪。 在2016年實施的壹部關於 貪汙 賄賂犯罪的司法解釋中,對職務侵占罪的數額標準作出了調整。之後,職務侵占罪的數額較大標準為60000元以上,而數額巨大的標準則為1000000元以上,而不會再按照之前的數額執行。畢竟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之前的數額規定也已經不適應當代社會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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