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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年金單位繳納的計劃不計入個人賬戶。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3號),文件規定:“?

(1)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為在本單位工作或就業的全體職工繳納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簡稱年金)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納的年金,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4%標準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超過本通知第壹條第1項和第二項規定標準的部分,計入當期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匯算清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的計稅基數為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中所列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所在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的計稅基數為員工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所在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不計入個人繳費計稅基數。"

擴展數據:

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本通知實施後,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並按月領取年金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通知實施後,按年或按季度領取的年金,應平均分攤到各月,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本通知實施前開始繳納年金繳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通知實施後領取年金的個人,允許從其領取的年金中扣除本通知實施前已繳納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並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余額按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規定征稅。

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可以按照本通知實施前已繳納的年金繳費額占總繳費額的百分比,扣除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在境外定居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去世後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每個月,並按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壹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不得采取分享的方式,但壹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視為壹個月的工資收入,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百度百科-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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